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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5.3.2重要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判定标准
5.3.2.1采用直接判断法(见本程序5.2.1.1条款)判定为重大风险时,将其危险源列为职业健康安全重要危险源 ;
5.3.2.2采用D=LEC法(见本程序5.3.1.2条款),将D≥70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危险源定为职业健康安全重要危险源。
5.3.3确定重要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
5.3.3.1安全生产技术部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Rs4.3.1-02)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予以评价,将符合本程序5.3.2条款规定的危险源,确定为公司重要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
5.3.3.2安全生产技术部将确定的重要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形成《公司重要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Rs4.3.1-03),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
5.3.3.3《公司重要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Rs4.3.1-03)应注明每个重要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的责任部门。
5.3.3.4安全生产技术部将《公司重要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Rs4.3.1-03),分发各职能、业务部门。
5.4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的更新
5.4.1各职能、业务部门应随着业务的变化,重新补充识别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及时更新本部门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Rs4.3.1-01)并报送安全生产技术部。
5.4.2需要时,安全生产技术部应适时更新《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Rs4.3.1-02)。
5.4.3需要时,安全生产技术部应根据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更新情况,补充评价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更新《公司重要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Rs4.3.1-03)。
5.4.4更新《公司重要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Rs4.3.1-03),应按本程序5.6.1条款规定,重新审批。
5.4.5《公司重要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Rs4.3.1-03),至少每2年更新1次。
5.5 各职能、业务部门保存本部门《部门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Rs4.3.1-01)。
5.6安全生产技术部保存本程序第8条款规定的记录。
6引用文件
7支持文件
8记录
8.1《部门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Rs4.3.1-01);
8.2《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Rs4.3.1-02);
8.3《公司重要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Rs4.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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