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了国电电力大同发电公司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规划、设备选型、购置、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国电电力大同发电公司各单位对计算机设备管理。
第二条 定义
计算机设备:指计算机主机外围设备及所属设备总称。
计算机设备配置:指计算机设备相应的系统匹配的总称。
第三条 总经部网络信息处为国电电力大同发电公司计算机网络职能管理部门。
第四条 负责制定公司企业信息化建设发展方向及发展规划。对全公司计算机网络设备的选型、购置、合理使用,作统筹安排,并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及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算机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人负责。
第六条 网络信息处建根据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公司经营建设的发展需要制定大同发电公司企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计算机网络设备的更新计划以及各单位管理用计算机的更新计划。
第七条 计算机网络设备的购置,维护费用计划由总经部网络信息处、计划部、财务部协同审批。
第八条 各类计算机设备在购置前,网络信息处要做好市场调研和论证,在设备选型的可行性报告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计算机设备的配置由网络信息处会同各使用单位统一安排,保证工作需要。
第十条 对各单位自行配置或随项目配置的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应报网络信息处备案,写明设备购买时的基本情况及使用情况。经网络信息处核准后,方准予入网。今后各单位管理用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由网络信息处统一配置。
第十一条 新购入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处将做设备资产登记,作到资产明晰。
第十二条 计算机网络设备发生异常不能工作时,使用单位应立即报网络信息处,网络信息处负责处理报修或检修,使用单位不允许擅自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办公场所配置的计算机设备,各单位值班人员只对该计算机具有使用权,对于其中的网络地址和计算机硬件配置各单位值班人员都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四条 对于公共办公场所配置的计算机设备,各单位值班人员严禁在其计算机上作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计算机设备损坏的,要按公司的经济责任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各单位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管理工作。要严格控制软件引入途径,不准随意拷贝软件,在软件投入使用前,首先进行病毒检测,避免病毒在公司网络内传播。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总经部网络信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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