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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大同发电公司计算机网络/互联网使

国电电力大同发电公司计算机网络/互联网使

点击数:7157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4:18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文摘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使其在我公司生产经营、科学管理和科学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 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六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第七条  接入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互联网的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互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九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条  公司网络涉及企业经济建设、生产经营、企业事务等企业内部信息。因此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与互联网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网络信息处为公司为负责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网络信息处负责全公司计算机联网、接入互联网的工作,公司其他各部门不得自行实施计算机联网、接入互联网的工作。
第十三条  互联网职能管理监察机构在对我公司计算机网络进行安全检查时,网络信息处应当派人参加。互联网职能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网络信息处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并作出整改措施,且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总经部网络信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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