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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厂工作联系汇报管理

水力发电厂工作联系汇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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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汇报管理制度,规范汇报的工作内容,制订汇报管理的程序,指导和规范工作联系汇报的实施。根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工作联系汇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原  则
第三条 电厂实行厂长负责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机理,建立以厂长为中心的坚强有力的企业领导班子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精简高效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副职协助正职、全厂服从厂长的生产经营管理组织指挥原则。
第四条 职能部门代表厂部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各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全厂工作的督促和考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单位应服从管理并协助开展工作;各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正常工作,应准确了解实际情况,听取意见,在职权范围内正确、迅速处理各项工作事务;对特殊事务实行集中处置或由领导授权办理;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请示或越权处置,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并尽快向上级汇报。
第五条 各级领导实行一岗两责,应经常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不仅要抓好物质文明建设,同时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鼓励先进。要自觉接受党、群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 下级对上级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异议或越级向上反映,但在未改变原决定前,除非该决定有原则性错误或执行该决定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外,否则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消极对待。
第七条 全厂员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尽职尽责地对待本职工作,把安全放在首位,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追求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内  容
第八条 系统运行正常时,前台值长认为电力调度安排的发电机组出力不合理,建议无效后,应立即汇报发电运行工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部营销专责、五凌公司调度值班室,视情况汇报给安全生产部领导和厂领导。
第九条 枯水季节,上级调度安排出力过小,有可能造成凌津滩水库弃水时,应立即汇报发电运行工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部营销专责、五凌公司调度值班室,视情况汇报给安全生产部领导和厂领导。
第十条 来水较少或枯水季节,当上游水位低于49.50m时,电力调度仍要求多带负荷,当建议调整无效后,应立即汇报发电运行工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部营销专责、五凌公司调度值班室。
第十一条 有关水情变化趋势,原则上由水工船闸值班人员向有关人员请示或汇报,中控室值班人员不负责水情的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当班前台值长必须及时将凌津滩库区降雨情况汇报给001调度,及时向五强溪水调了解沅水水情变化趋势和五强溪电厂发电计划安排情况以及竹园水库的弃水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报发电运行工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部营销专责、001调度及五凌公司调度值班室。
第十三条 在汛期和高水位区域(51m)运行时,调度要求停机备用或减负荷以及事故停机时,中控室值班人员应立即通报五强溪水调和水工船闸值班人员。
第十四条 当水头低于4.5m时,机组出力受到严重限制,机组振动明显增大时,当班前台值长应立即向安全生产部领导、总工程师或电厂第一负责人请示,决定是否将全厂机组停运。
第十五条 机组进水口浮渣较多,严重影响机组出力时,前台值长应立即通知机械维护人员清渣,需要停机或采用紧急停机甩负荷冲渣时,应经安全生产部领导或总工程师同意。
第十六条 机组存在某些缺陷,有可能在运行中扩大,但调度要求开机运行或继续运行时,前台值长必须请示总工程师或安全生产部领导,由其决定是否开机运行或继续运行或停机消缺。
第十七条 发现重要或重大设备缺陷时,前台值长应立即通知ON CALL人员、发电运行工区管理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处理,并将情况汇报安全生产部安监专责、安全生产部领导,同时详细记录通知情况及人员到场时间(或处理意见、指示等)。
第十八条 当发现涉及到多个专业面或需要多个专业人员共同处理的缺陷,前台值长和发电运行工区管理人员要督促处理,并向安全生产部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发现有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异常情况和影响机组出力的重大设备缺陷时,前台值长要及时向电网调度、中电投集团公司及五凌公司调度值班室汇报,不得无故拖延或隐瞒现场情况。
第二十条 电厂发生不安全事件后,前台值长应立即通知ON CALL人员、发电运行工区管理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处理,并将情况汇报中调、安全生产部安监专责、安全生产部领导、厂领导、中电投集团公司及五凌公司调度值班室,同时详细记录通知情况及人员到场时间(或处理意见、指示等)。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前台值长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及值班调度报告相关情况,遇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按规定先行处理,事后再向相关人员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述情况时,前台值长应立即报告中电投集团公司和五凌公司调度值班室:
(一)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二)全厂停电事故;
(三)重大及以上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四)垮坝事故;
(五)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七)运行机组故障跳闸;
(八)运行机组因电网或机组原因甩负荷到零;
(九)开机并网不成功;
(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十一)对社会可能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三条 当上级调度以电话或传真传达有关会议精神、通知、检修或其他调令至中控室时,前台值长应立即将其详细内容汇报到其指定的受电人,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新设备投产或经改造、技术革新或虽为原安装的设备,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正式投运的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经相关试验合格,并有相关专业人员的书面交代,在请示总工程师或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五条 电厂生产调度值班人员在向集团公司和五凌公司调度值班室汇报有关情况前,必须向电厂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汇报。
第二十六条 在所有请示或汇报过程中,如果相关人员正在轮休或出差,则只需向在工地值班的负责人进行请示或汇报,由值班负责人向上一级相关人员进行请示或汇报,并将其请示的结果反馈给前台值长。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设备事故、障碍和一般异常情况后,向上级领导或相关人员汇报时,不重复汇报,只向各级第一负责人汇报,如果第一负责人不在现场或工地,则按照顺推原则进行请示、汇报。
第二十八条 发电运行人员在中控室进行生产调度联系汇报工作时,必须使用录音电话。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件的处理,按照《异常情况调查统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奖惩考核
第三十条 工作联系汇报应简明扼要、规范,有利于生产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转,否则将按照《发电运行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上级机构下达的调度命令,各级运行值班员及其它部门应严格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否则将按照《发电运行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第三十二条 与电网调度机构的联系方式应可靠,有特殊情况下的通讯联系预案,否则将按照《发电运行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不严格履行本制度,导致事件扩大,按照《发电运行管理制度》予以考核,后果严重的,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处罚。
第四章 反  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工作联系汇报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它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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