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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厂施工机械修理工操作规程

金属冶炼厂施工机械修理工操作规程

点击数:7807 次   录入时间:03-04 11:35:38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操作规程
 金属冶炼厂施工机械修理工操作规程     第4. 2.1条   工作环境必须清洁整齐,无油污,通风良好,零配件、工件堆放整齐有序,通道畅通,车间内严禁吸烟,以防火灾。     第4.2.2条   清洗用油、废油、汽油等应指定地点存放,及时处理。容器必须加盖,严禁以敞口的盆和桶储存。     第4.2.3条   修理车辆,机械解体,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要用支架将车架稳垫牢,回转机构必须锁定卡死。     第4. 2.4条   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滚动的工件,应合理搁置采取稳固措施,以防倾倒。     第4. 2.5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具,凿、冲类工具必须刃口完整、锐利,无裂纹,无毛刺,尾部不准热处理淬硬;出现卷边应及时处理,防止飞屑伤人。抡大锤时甩转方向不准有人,锉刀刮刀应装有木柄,不得用口吹除金属碎屑,使用刮刀要防止用力过猛,避免因滑移而发生伤害事故。     第4. 2.6条    使用电器必须检查插座,电线,开关,要正确接入,对电源线及电器设备必须保持清洁,无油污。     第4. 2.7条   使用电钻应戴绝缘手套,同时按触电保安器,起动后再接触工件,钻斜孔要防滑钻,操作时可使用加压杆,严禁以身体重量助压。     第4. 2.8条     使用千斤顶应按汽车修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第4. 2.9条    严禁在砂轮上磨笨重、不规则的物体。磨削时人不得站立在砂轮的正前方,砂轮与支架间隙应调正适当,不得过大,不使用厚度不大和周边有缺口的砂轮。     第4. 2.10条   严禁在汽油附近进行锤击和使用砂轮,防止因打击和磨削时迸出火星引起失火。     第4.2.11条  严禁明火取暖,用油料清洗机件时严禁吸烟和灌注试验打火机。不得清洗尚在散发热量机件,应待充分冷却后清洗。清洗车辆应先切断和移走电源。清洗作业中不得使用钢丝刷并防止机件间相互碰击,防止产生静电起火。     第4. 2. 12条  不应在车辆翼子板、车体,发动机罩等处任意摆放工具,防止工具落下打伤下面作业人员。     第4.2.13条  严禁用手直接拨动差速器、变速器等机构内部的齿轮和将手指伸进钢板弹簧座孔等处,防止挤伤或剪断手指。     第4.2.14条 机械拆卸前应先将外部泥土和油污洗净。     第4.2.15条  拆卸时要使用合适的工具和专用工具,按总成部件零件顺序从外到内依次拆卸,不得乱敲乱打,拆卸后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分类分组存放。     第4.2.16条  对某些不可互换的组合件如缸体主轴承盖、飞轮壳、连杆与盖等应按原来的部位和顺序作好记号,成对成套存放,为装配作好准备。     第4.2.17条   对精度较高的零、部件,若技术状况良好,不可随意拆卸,以免在拆装过程中损坏或降低装配精度。对高精度部件如高压油泵喷油嘴、调速器、油泵、油压操纵阀等应在专门的工作台上拆装,以免损坏精密件。     第4. 2.18条   拆装螺丝螺帽,应选用合适的开口扳手,梅花扳手和套筒扳手,不得随意用活动扳手和管子钳等,以免损坏螺帽。拆卸静配合件要用专用拆卸工具或压力机。     第4. 2.19条   各部分装用的螺栓、垫片、锁片、开口销等应合乎技术要求,保证质量。保险垫片、制动铁丝一般不准重复使用。对通用件、标准件、轴承、油封、弹簧等不合标准不能使用,任何不合格部件、零件不得装配,为此,装配前必须经过严密检查。     第4. 2.20条   装配件必须仔细清洗干净,重要件要用汽油、柴油洗净,并用压缩空气吹干,组装件不得有油污、水垢、积灰。     第4. 2.21条   分析检查装配件的尺寸及精度,通过选配和调整以满足精度要求。     第4  2.22条   处理好装配件的程序,一般先内后外,先难后易,先精密后一般,依次进行。     第4. 2.23条   选择合理的装配方法和设备,如静配合件采用相应的压力装配,对包容件加热,被包容件冷缩等装配方法。     第4. 2.24条   动配合件的摩擦表面要涂上清洁的规格相符的润滑油。     第4. 2.25条   对接合处,密封装置,各管路,应保证密封,防止三漏。     第4. 2.26条   凡特殊重要部位如气缸盖,主轴瓦等处的螺栓、螺帽应按规定顺序和力矩分次均匀拧紧。     第4. 2.27条   修复后试运转前,应加足燃油,润滑油、冷却水,检查调整各部间隙,行程及灵活度。     第4. 2.28条   试车时应随时注意仪表,声响等,发现问题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4. 2.29条   试车前先应空走合,然后负荷走合,严格按操作规程和走合期减载运行的规定,不许超负荷运转。     第4. 2.30条   进入车底作业时,必须在方向盘上悬挂有“车下有人,严禁启动”的警示牌;在车辆修毕试车时,遇方向盘上挂有警示牌时,应先查看车下情况,在未获得允许前不准发动车辆,以确保安全。     第4. 2.31条   严禁用各种容器或自流方式向化油器中加注汽油,防止因回火造成烧伤事故。     第4. 2.32条   检修有毒、易燃、易爆设备或容器时,必须严格清洗,并打开通道,窗和孔,将设备置于通风处,使内部残余物质进一步挥发。进入容器工作,必须注意通风和使用低压防爆照明,器外设人监护,并定时出容器换气休息。     第4. 2.33条   架空试车时,车辆的前方不应有人,在发动的车辆下面不得从事检查,调整、修理等作业。     第4. 2.34条   严禁用嘴吸取汽油和防冻液,防止引起中毒。     第4.2.35条   车间内不准存放燃油、易燃物料。严禁将废油泼洒在地上或倒入下水道和地沟,废油要集中指定地点或交仓库回收保管,沾过油料的废棉纱、破布、破手套等应集中投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里并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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