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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热处理工操作规程

金属冶炼热处理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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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冶炼热处理工操作规程     (Ⅰ) 基本规定     第2.6.1条  操作人员应注意防火、防爆、防毒、防烫、防触电。工作场地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2.6.2条  应尽量采用无氰工艺,化学物品应由专人管理,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存放。操作各种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2.6.3条  工作中配制各种化学试剂时,应严格执行化学试验安全操作规程,并配有防毒面具。     第2.6.4条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氰化室、化学药品储藏室,中频发电机房和高频淬火室。各室内应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无关物品。     第2.6.5条  工件进入油槽要迅速。淬火油槽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2.6.6条  使用行车(或单轨吊车)时应有专人指挥,并执行行车安全操作规程。井式炉及盐浴炉的吊车电机应防爆,钢线绳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第2.6.7条  零件在校直时,校直机的直线方向两头不得站人,以免断裂飞出伤人。     第2.6.8条  各种废液、废料,应分类存放,统一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倾入下水道和垃圾箱,防止污染环境。     第2.6.9条  采用煤炉、煤气炉、油炉加热,进行热处理。应遵守有关炉型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火炉工件,工具应干燥。     第2.6.10条  大型热处理炉及连续处理炉,工作前各传动部件应无烧损、腐蚀,轨道上应无障碍物,工件堆放高度和宽度应合适。工件出炉卸车时,必须防止烫伤和砸伤事故。     第2.6.11条   热处理人员,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五篇有关规定。     (Ⅱ)  箱式电阻热处理     第2.6.12条  工作前,应仔细检查测温仪表,热电偶、电气设备接地线等是否良好。     第2.6.13条  工件进出炉时,应断电操作,并注意工件或工具不得与电阻丝相碰撞。     第2.6.14条  电炉通电前,应首先合闸,再开控制柜电钮,使用温度不得超过额定值。停炉时,应先关控制柜电钮,再拉闸。     第2.6.15条  干燥箱、保温炉、电熔炉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温度。     (Ⅲ)  盐浴炉热处理     第2.6.16条  工作前,应做好下列几点:     1.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测温仪表、仪器、电气设备应完好可靠。     3.通风排毒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液体氰化炉应单独设抽风装置。     4.检查汇流铜板,正负电极防止被物体短路。     5.火炉的工件、工具、夹具和挂具等均应干燥,预先要经烘烤预热。     第2.6.17条  调节电流时,应首先将变压器电源切断。     第2.6.18条  盐炉启动时,应先低压,以后逐渐升压。     第2.6.19条  工件不准与热电偶、电极相接触,其间距不得小于50mm。     第2.6.20条  工件应捆扎牢固,如掉火炉内,应马上断电捞取。     第2.6.21条  添加的盐类及脱氧剂,必须经过烘烤,并应缓慢加入。加盐量应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盐液面应低于槽口 80~100mm。     第2.6.22条  中温盐炉应每班脱氧,捞碴一次,高温炉连续工作 4h即应脱氧。     第2.6.23条  高温炉工作温度,一般不超过1 300℃,中温炉工作温度一般不超过950℃;硝盐炉工作温度一般不超过570℃。     第2.6.24条  严禁将硝盐带入中、高频炉内。严禁将棉织物、木碳、石墨及氰盐带入硝盐炉内。     第2.6.25条  硝盐炉应用电加温,严禁用煤或油类加热。碍盐炉如果树润破损,严禁使用。     (Ⅳ) 并式电阻炉热处理     第2.6.26条  操作时,应戴好防护面罩或眼镜。     第2.6.27条  认真检查炉盖提升装置,工作吊具应良好,设备接地应安全可靠。     第2.6.28条  工件进出炉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风扇,工件重量不准超过吊机额定量,吊装工件时,不要碰撞或接触电阻丝。     第2.6.29条  炉子工作时,其温度不得超过额定值。     第2.6.30条   大型井式电阻炉吊装工件时,炉子平台上、下不许站人。     (Ⅴ) 煤气炉热处理     第2.6.31条   开炉前,各机械应正常,煤气、油、水管道及阀门应安全可靠,煤气喷嘴阀门应关闭,检查漏气要用肥皂水,禁止用火试验。     第2.6.32条   点燃引火棒,放入点火孔,微开煤气喷嘴阀门,待火燃后,再慢慢开空气阀门到正常,严禁先开空气阀门后点火。     第2.6.33条   提高温度时,先加大煤气量,后加大空气量。降温时,先减少空气量,后减少煤气量。     第2.6.34条  不同温度,不同周期的零件,按工艺要求进行生产。在台车上堆放工件不得超高、超宽。     第2.6.35条  保温时,可关小煤气阀门,关闭或减小空气阀门。     第2.6.36条   停炉时,先关空气阀门,后关煤气阀门,然后关好各总阀门、仪表和切断电源。禁止打开炉门和吹风降温防止骤冷爆裂。     第2.6.37条   入炉检修前,要关闭煤气总阀门,戴防毒面具,设专人监护。     (Ⅵ)燃油反射炉热处理     第2.6.38条  点火前应认真检查油管、风管、油嘴应畅通,油压、风压及测温仪表应正常。     第2.6.39条  点火时,先微开油门,用点火棒引燃油嘴后,再开风门,并调整好油风门使之充分燃烧。严禁“风压油”。停炉时,先关小风门,后关闭油门,熄灭后,再关死风门。     第2.6.40条  点火及工件进出炉时,炉门前后不得站人。     第2.6.41条  按工艺要求装炉,和调整油量。     第2.6.42条  台车开动前,应认真检查工件是否放置平稳可靠。轨道附近应无障碍物,牵引机械应正常。     第2.6.43条   油料应妥善存放。     (Ⅶ)气体渗碳炉热处理     第2.6.44条  工作前,应检查以下各项:     1.检查电气接地应良好,并将测温仪表按规范要求调整好。     2.检查炉盖的升降机构应正常。     3.风扇转动应平稳,无噪声;风扇的冷却水管应完好。工作中的冷却水温度不得高于60℃。     4.输油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排气管、滴油器必须畅通无阻。     5.炉罐内应无碳墨之类脏物,炉子应密封良好。     第2.6.45条   操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扇轴迷宫装置通冷却水后,设备方可通电。     2. 600℃以上严禁关掉风扇。     3.750℃以下严禁向炉内滴注煤油,以防爆炸。     4.RJJ系列气体渗碳炉,最高工作温度不得超过950℃。各设备装置量及最大工件尺寸,应符合规定。     5.工件进出炉时,设备应断电。     6.在渗碳过程中,必须点燃从炉内排出的废气。     7.渗碳工作完毕,应立即用辅助炉盖将渗碳炉罐盖好。     8. 甲醇等液体渗碳剂,属易燃物品,必须妥善保管,注意防火防爆。     (Ⅷ)气体氮化炉热处理     第2. 6.46条  氨瓶应放在离工作场地5m以外的阴凉通风的地方,严禁靠近热源或受日光爆晒,以防气体受热膨胀而引起爆炸。     第2.6.47条  吊装氨瓶应平卧或系在瓶子中上部,不准系在盖上。氨瓶运送应采用推车或电瓶车,不准用行车(或吊车)吊运,严禁抛、滚、滑溜。     第2.6.48条   液氨冻结,只能用水冲淋,严禁用火或电炉烘烤。严冬贮藏氨瓶,应用暖气保温在20℃左右。     第2.6.49条  液氨用完后,应在瓶上用粉笔写上“已用完”或“空瓶”字样,并集中堆放。     第2.6.50条  氮化炉装好后,必须仔细检查氮气管道,炉盖不得有泄漏,以免影响环境。严防氨分解出来的氢气遇大自然引导到氮化包内而引起爆炸。     第2.6.51条  操作人员应戴好口罩,并站在上风处,以防吸入过多氨气而中毒。     第2. 6.52条  出炉时.先打开炉盖,充分通风后方可取工件,以防氨气中毒。     第2.6.53条  操作中发现漏气或氮化包内温度突然上升,应及时切断电源,但不得切断气源。     (Ⅸ)离子氨化炉热处理     第2.6.54条  真空系统、配电柜、操作柜等装置均应接地良好。     第2.6.55条  阴极接线桩对地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0MΩ。     第2.6.5 6条  配电柜、操作柜的门或盖除维修外,不准随便打开。     第2.6.57条  工作时,随时注意电流、电压的变化和电机的温度。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第2.6.58条  其它电器的操作,参照电气安全操作有关规定。     第2.6.59条  供氨系统不准有泄漏现象。     第2.6.60条  有关氨瓶的处置,应遵守气体氮化炉安全操作规定。     第2.6.61条  不允许在没有安全措施情况下,操作人员在真空罩下面操作。     第2.6.62条   真空系统的冷却水温,不得超过60℃,并经常检查各部位冷却管道是否畅通。     第2.6.63条   洗涤零件时,必须远离火源,加强通风,操作者不准吸烟。     (Ⅹ)高频热处理     第2.6.64条  操作时,应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及其它劳动防护用品。应有良好屏蔽和防护遮拦,工作室闲人免进。     第2.6.65条  电气接地应安全可靠,淬火机、机械、液压传动、冷却系统应保持工作正常。开启水泵、检查各冷却系统。     第2.6.66条  装好感应器、接通冷却水,将工件放人感应器后,方可送电加热。严禁空载送电。更换工件,必须停止高频,若高频无法停止,应立即切断高压或连接紧急开关。     第2.6.67条  设备在运行中,注意阳流和棚流都不准超过规定值。     第2.6.68条  工作时,全部机门必须关好,高压合上后不得随意到机后活动,严禁打开机门。     第2.6.69条  机器在工作时如发生异常现象,应首先切断高压,再检查分析排除故障。     第2.6.70条  检查设备时,应预先通告,打开机门后,首先用放电棒对阳极、栅极、电容器等放电,然后再检修。严禁带电抢修。操作工不得独自检修设备。     第2.6.71条  工作结束后,首先断开阳极电压,再断开灯丝电源。设备断电后,须继续供水15~20min,使电子管充分冷却。     第2.6.72条  设备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有灰尘和潮湿现象,以防电气元件放电和击穿。     (Ⅺ)中频热处理     第2.6.73条  工作前,机组、淬火机床、工具、仪表、电路、水路、安全遮拦等应正常。     第2.6.74条 机组启动前,先开泵供水,使电机冷却。水压不小于 294kPa。机组不允许连续启动4次。严禁全压自动电机。     第2.6.75条  机组运行正常后,即可加上发电机激磁线组电源,接入发电机负载,若无异常现象,便可连续运行。下轴承温度不允许超过85℃。     第2.6. 76条  固定淬火变压器,理好软线、软管,装好感应器,并接通变压器及感应器的冷却水。工件放人感应器后,方可送电加热,严禁空载送电。     第2.6.77条  机房、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整齐。     第2.6.78条  停止步骤:先逐渐减少以至切断激磁电源,再切断发电机电源,机组停机15min以后,再关闭各路冷却水源。     (Ⅻ)氧一乙炔火焰淬火     第2.6.79条  氧气和乙炔的使用保管,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二篇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电石桶严禁用铁器工具打开,必须使用青铜制成的小锤或专用器具开桶,电石桶打开后必须盖好。     2.氧气瓶不应与乙炔发生器放在一起,应距离10m以上。氧气瓶上不允许有油脂,同时不准用有油渍的手套去开氧气瓶。     3.乙炔发生器与火焰淬火工作地点距离应不少于10m。同时应避开电源闸刀及送风机的抽风地点等。     4.禁止将明火,燃烧着的物品或炽热的物体接近乙炔发生器。发生器防爆膜不可随便代用,并应经常检查。     5.当周围气温低于0℃时,乙炔发生器内应加热水或食盐水,氯水钙水。下班时,应将发生器内的水全部放净。     6. 乙炔发生器冰冻时,可用热水或蒸气加热融化,不允许用明火加热解冻或用铁棍撬打。     7.必须有回火防止器,并应谨上一定高度的水(水位相当于控制阀门)。每次工作前和发生回火后,都要检查一次水位。严寒时可加盐水以防冰冻。     8.乙炔压力不得超过(147kPa)。     9.软管不准有漏气和堵塞现象。使用新的软管应用压缩空气吹净管内滑石粉或灰屑。     10. 喷火嘴应用紫铜制成,不得用黄铜。堵塞时应用黄铜丝流通,不准用其他金属丝,喷嘴不准放在地上。喷火咀温度不能过高,以免引起爆炸,当温度过高时,应暂停操作。     第2.6.80条  点燃喷火嘴时,应先微开氧气阀门,再开乙炔气点燃,然后调节;熄火时,应先关乙炔阀门,再关氧阀门。为防止喷火孔爆炸,也可以先关一些氧气(但不能一下关死),再关乙炔,最后将氧气阀门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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