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
1.搞好安全宣传教育是实现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电厂、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职工大会、班组会、专题分析会、板报)及时对职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及治安保卫、防火、防洪的教育,使每个职工切实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搞好本职工作。
2.新职工入厂后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由各电厂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其进入厂教育(政治思想和优良传统教育,遵纪守法和文明礼貌教育,有关规程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然后再由各电厂车间负责新工人进一步学习现场安全规程,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及操作规程,最后转入班组进行上岗前的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教育、现场示范、辅导教育,经考试合格才准予见习上岗。
3.本厂职工脱离工作岗位连续一个月及以上者,在恢复工作前应进行安全规程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予上岗。各电厂班组应认真贯彻执行省颁地方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企业劳动安全条例》,并每年考试一次,合格者方准予在岗。
4.对因违反现场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的人员,应增加不定期考试。每年利用枯水期举办短期安全技术培训班,进行广泛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对特殊工作作业人员应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八)考核和奖惩制度
1.本局对各电厂实行年度目标考核,按照目标考核的规定,对各电厂实施奖惩。
2.各电厂应按国家各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3.奖励要和安全责任制密切挂钩。在奖金分配上对安全责任大,贡献大的要实行倾斜政策,如运行人员高于其他人员,主要工种高于一般工种,工作条件艰苦的高于一般的,一线人员高于管理、后勤人员等。
4.局主管部门及各电厂应近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把所属单位实现安全目标和发生事故的情况作为考核和奖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5.在安全生产中应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于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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