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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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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或使用不当;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第144条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1、统计在“电建安A表”(见附表1)的伤亡事故
(1)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伤亡事故以及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造成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本章第133条第1款(1)--(11)项所列的人身伤亡)
(2)非本企业人员伤亡事故(本章第133条第2款(1)--(4)项所列的人身伤亡),并计入“伤亡人数总和”和“伤亡合计”。
(3)表中的平均人数应包括:属本企业职工范围的人数;分包单位的职工人数;分包主业承包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本企业多种经营企业参加施工的人数,其三项合计人数。
2、计在“电建安C表”(见附表3)的伤亡事故:
(1)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中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项目法人自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项目人、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4)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庆包括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总和。
第145条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施工企业报送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并按其规定填报。
2、施工企业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3、电力公司汇总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包括省电力公司报送国网分公司、集团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和“电建安B表”(见附表2)。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4、工程项目法人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C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5、电力公司汇总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包括省电力公司报送国网分公司、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D表”(见附表4)。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6、电力公司汇总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包括省电力公司报送国网分公司、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大型起重机械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E表”(见附表5)。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7、施工企业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F表”(见附表6),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8、施工企业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车辆交通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G表”(见附表7),月报表应在次年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9、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火灾事故报表”,使用“电建安H表”(见附表8),在发生火灾的次月10日前报出。
第146条安全考核项目
1、电力公司:电力基建全系统计重大伤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本电力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平均人数计算);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
2、施工企业: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的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
3、工程建设项目:全工程、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工程千人死亡率;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
4、对各企业、各工程项目的安全考核由其隶属的电力公司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国网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和水电施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147条安全记录
1、施工企业为连续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年为
一个周期。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不含非本企业人员死亡)内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死亡事故,不论其原因和责任归属,均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2、工程建设项目为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
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一个工程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均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

第十四章奖惩

第148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机械、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6、实现“无死亡事故工程”的参建单位和实现全年无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
第149条施工企业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给企业及其班子一定的奖励;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150条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151条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和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152条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财务部门建帐,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153条施工企业及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制订违章罚款和事故惩处办法。施工企业内部应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
第154条施工企业发生特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含分公司、工程处下同),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含党委书记,下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0万元以上的罚款。
7、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5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155条施工企业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6、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7、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3万元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副职给予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156条施工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电力公司所属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伤亡事故,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6、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7、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5万元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157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其行政正职必须到隶属的电力公司专题汇报“说清楚”,并处企业3-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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