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电、火电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送变电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由专、兼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
第98条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十一章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
第99条施工企业对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含包工队,下同)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100条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由本单位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单位。
第101条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开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102条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械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103条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残者,未成年者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104条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
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105条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发包单位应给分包单位职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第106条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单位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107条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工作。
第108条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分包单位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名单应报发我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即是班(组)兼职安全员。
第109条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110条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员监督。
第111条施工企业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施工安全责任。凡由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112条对分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5~10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第113条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第114条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集体和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限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115条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范围。下列项目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
火电、核电(常规岛)工程的热控,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等。
送电工程的杆塔组立,放紧线,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等。
水电工程大坝,主要隧道、井、洞、水轮发电机组,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升压站等。
第116条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施工企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主业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分包单位同等对待,多种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规定。
第117条施工企业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3、分到施工班组,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章施工班组
第118条班(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119条班(组)安全施工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减少记录事故,杜绝轻伤事故,努力实现各类灾害事故为零的目标。
第120条班(组)应建立健全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第121条班(组)应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职工熟练地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122条班(组)应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站班会”(含前一天的班后小结会),做到“三查”、“三交”。
第123条班(组)长每周应会同技术员、兼职安全员按“工序安全检查表”或“专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第124条班(组)应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后再开工。
第125条班(组)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并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126条班(组)对职业防护用品、用不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准化。
第127条班(组)应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进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码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清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128条班(组)工具间应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工具间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129条班(组)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严明,树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
第130条班(组)发生各类事故(包括记录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登记,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第131条班(组)应结合施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第132条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十三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133条人身事故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企业或工程项目人身伤亡事故:
(1)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以下均简称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3)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4)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5)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6)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的人身伤亡。
(7)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8)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9)本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企业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0)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施工区域从事施工活动,发生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11)承担系统外工程发生的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的人身伤亡。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非本企业人身伤亡事故:
(1)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指水电、送变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临时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某项工作结束后即辞退的人员);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发生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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