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下设安监机构。安监机构的职责,应参照本章第52条“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的职责”执行或制定。
6、向项目法人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7、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项目法人呈报总包商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8、总承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须具备承担电力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总我商在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按本章第46条的规定,预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9、项目法人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与人身保险费,总包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负责合理分配给电力建设系统承包商,严禁挪作它用。
10、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总包商必须予以辞退,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11、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它安全与健康责任。
第56条设计承包商的职责:
1、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承包商应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责任,根据项目法人、施工、监理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的服务和支持。
2、设计的文件应按建筑安装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对水电施工中可能遇到与设计有关的险情,应做好检测预报工作。
5、应为火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构筑厂区主要施工道路砼路面(施工层),提前进行地下电缆、管道等沟道的设计。
6、应为火电及变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建成厂区围墙及时提供设计图纸。
7、应为火电工程土建交付安装阶段即能做到地下设施一次施工完,零米地面毛地坪已浇好的要求,及时提供地下设施设计图纸。
8、应为送变电工程的杆塔组立设计安装人员和生产检修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落保护装置。
9、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它“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充分应用安全卫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承包商必须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第58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师负责制。另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1~2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变电工程可聘任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过电力施工、生产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59条监理承包商的职责:
1、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2、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
3、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4、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7、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8、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9、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0、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自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1、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关整改措施。
12、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60条监理人员的权力
1、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2、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3、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4、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5、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61条施工承包商(施工企业)的职责:
1、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项目法人、总包商、监理承包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项目法人、总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2、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3、必须制订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明确提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
4、必须建立现场安监机构,其人员、装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报项目法人或总包商备案。
5、向项目法人或总包商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6、按项目法人或总包商规定的现场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见附录C),编制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程序经批准后,工程方可开工。
7、对项目法人或总包商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8、应以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9、接受项目法人、监理、总包、企业主管上级、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的监督检查。
10、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它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卫生健康责任。
第62条项目法人、总包商、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业务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做到以下要求:
1、项目人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订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
2、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砼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
3、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规则,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
4、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
5、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第63条项目法人与分包、监理承包商,总包商与分包商签订承发包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并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64条国家电网公司和各电力公司,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65条本章所规定的条款,原则上亦适用于小型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电力公司、施工企业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小型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66条本规定中所称环境保护,是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占、动用地以外的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在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为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所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
第67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企业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68条项目法人应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染、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69条企业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第70条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第71条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72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照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
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泥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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