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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异常调查统计管理标准

未遂、异常调查统计管理标准

点击数:7328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1:34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遂、异常调查统计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遂、异常调查统计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电力公司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浙江省电力公司  发电厂二类障碍调查统计细则

3 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发电生产中未遂、异常调查统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对未遂、异常情况的调查、统计、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对未遂、异常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不得隐瞒任何事实真相。
4.2  标准中未明确提及到的其它不安全事件,公司安全监察部和部门领导有权认定为未遂或异常。
4.3  未遂是指人员过失,操作错误或违反规程制度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可能造成事故者。未遂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恶性未遂、未遂。
4.3.1  恶性未遂指一旦发生即可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事故。
4.3.2  未遂指一旦发生即可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4.4  异常是指人员过失,操作错误、违反规程制度等造成设备故障、损坏或误停、误开等,但未构成障碍或事故。
4.5  发电部、设备维护部、燃料部等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差错管理细则,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4.6  本标准在贯彻执行中,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4.7  凡发生以下情况,按恶性未遂统计。
4.7.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触电或高压电电击,经他人协助脱险或瞬时失去知觉后脱离电源未造成后果者。
4.7.2  误入带电设备间隔(仓位),被他人发现阻止,未造成后果者。
4.7.3  在停役检修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发现带有电压,或由于电源隔离安全措施不完善,在装设接地线时,验有电压。
4.7.4  电动工器具由于接地(保护)线错误(如相线、零线、地线接错)、绝缘不良等,在使用时发生触电,情节较严重者。
4.7.5  检修工作未终结,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有关手续,即进行送电操作未造成后果者。
4.7.6 遭高压感应电电击,情节严重者。
4.7.7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进行冒险作业,险些造成高空坠落。
4.7.8  高处作业未做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当,1公斤及以上重物或锋利器具从2米及以上高处落下,以及其他情节较严重的高处落物。
4.7.9  工作人员从1.5米以上高处坠落,未造成伤害者。
4.7.10  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定期检验的安全带、安全绳、腰带等安全用具,工作中发生断裂等,未造成伤害者。
4.7.11  人员在吊杆、吊物下停留或行走,以及在设有起重警戒区域内强行通过,情节较严重者。
4.7.12  未设置明显警戒,又未派专人看守,在有可能行人的区域内抛掷工具、杂物、材料等,情节较严重者。
4.7.13  高处作业虽使用了安全带,但发生高处摔跌悬挂,情节较严重者。
4.7.14  超铭牌起吊物件时,造成机具部分损伤或钢丝绳断股,情节较严重者。
4.7.15  起吊重物时,发生扒杆翻倒或断裂,以及工具破碎、绳索断裂,致使物件下落,情节较严重,未造成后果者。
4.7.16  未按规定使用砂轮、切割机、角向磨光机等,造成碎片飞出,未造成伤害者。
4.7.17  未按规定做好防止机械等转动的安全措施,而在转动部件上或转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
4.7.18  转动设备未按规定装设防护装置或装后任意拆除防护装置,未造成后果。
4.7.19  工作服、辫子、长发等被转动部件绞住,未造成伤害者。
4.7.20  钻床钻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件(10kg以上)落地,或工作台上重物(100kg以上)落地,未造成伤害者。
4.7.21  机床在工作时,物件飞出,未造成伤害者。
4.7.22  电锯、电刨工作时,物件飞出或锯条、锯片断裂飞出,未造成后果者。
4.7.23  跨越运行中的输煤皮带或在停止运行的输煤皮带上工作时,皮带突然启动,未造成后果者。
4.7.24  使用榔头、斧头时手柄脱出,断裂或榔头、斧头飞出,未造成伤害者。
4.7.25  凿脆性物件时,碎片飞出,险些造成伤害者。
4.7.26  未正确使用撬棒,撬棒反打,情节较严重者。
4.7.27  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异常,造成酸、碱等化学品溢出,未造成伤害者。
4.7.28  工作中吸进毒物(如油柒、苯、汽油、金属气体、有毒气体),发生昏厥或身体异常者。
4.7.29  工作中不慎落水,性质严重者。
4.7.30  擅自对高温承压部件进行拆、装、焊接等工作,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者。
4.7.31  氧气乙炔瓶口起火或瓶爆破,未造成伤害者。
4.7.32  暖气设备、生活容器爆破,未造成伤害者。
4.7.33  由于操作不当或其他人员过失,引起阀门或管道损坏,汽水喷出,未造成伤害者。
4.7.34  检修设备,因人员过失而未装闷头或设备、管道内剩余汽水未放尽,致使汽水喷出,未造成伤害者。
4.7.35  热力系统设备检修时,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隔离措施或误操作将汽水送至检修工作地点,未造成伤害者。
4.7.36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擅自进行动火工作者。
4.7.37  由于驾驶不当,造成机动车辆倾翻、碰撞,未造成伤害或车辆严重损坏。
4.7.38  机动车在驾驶中发生方向盘、刹车机构失灵或轮胎飞出,情节严重者。
4.7.39  擅自开机动车或私开执照规定外的车辆或让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后果者。
4.8  凡发生以下情况,按未遂统计。
4.8.1  工具误碰邻近低压带电部位,发生弧光,无后果者。
4.8.2  未与运行人员联系或工作尚未终结,擅自拆除电气设备安全措施,威胁人身安全者。
4.8.3  在停役的电气设备上装接地线时,位置按错,不能可靠防止突然来电的,被他人发现者。
4.8.4  电气设备复役送电后,“由此上下”,“在此工作”等标示牌遗忘收回,被他人发现者。
4.8.5  未按规定做好电气设备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遗留,即进行办理开工手续,未造成后果者。
4.8.6  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擅自进行设备的试验和检修等工作。
4.8.7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由于安全措施不周,挂牌错误以及其他违反安全规定等,对人员造成威胁者。
4.8.8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在12V以上照明和24V及以上电气工器具无安全措施,情节严重者。
4.8.9  非电气专业人员擅自拆装带电的电气设备或接拆临时电源。
4.8.10  在没有明显断开点的电气设备(如拉开闸刀或取熔丝)上测量绝缘,可能造成伤害者。
4.8.11  搬运金属物件时,将电源线轧断、压破,可能造成触电者。
4.8.12  脚手架严重超载、脚手板、横杆已明显弯曲,仍在进行冒险作业者。
4.8.13  脚手架、扶梯、三脚架在使用时发生断裂、倒塌或由于脚手架未固定而发生脱头,倾斜,险些发生高处坠落。
4.8.14  未按规定使用梯子,或使用时发生滑动、倾斜,险些造成高处坠落。
4.8.15  高处落物击中戴了安全帽人员的头部,未造成后果者。
4.8.16  其他由于安全措施不周,引起高空摔跌,虽未造成伤害,但情节严重者。
4.8.17  搬运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体翻倒或起吊物件斜拉时,发生晃动,险些伤人者。
4.8.18  起吊物件时,由于指挥不当或联系不妥,险些伤人者。
4.8.19  卷扬机未固定好,使用时严重移位或卷扬机刹车失灵,致使物件落下。
4.8.20  擅自指挥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设备,情节严重者。
4.8.21  戴手套使用钻床、车床或其他转动机具(转动前搬移物件除外)。
4.8.22  手伸入正在运转的机械设备中,险些造成伤害者。
4.8.23  在转动部件旁做维护保养、清洁等工作时,毛巾、棉纱等物被卷轧,未造成伤害者。
4.8.24  停役热力设备虽已进行隔绝,但未按规定将有关阀门上锁、挂警告牌等,被他人发现者。
4.8.25  误开已停役设备或运行设备的隔绝门,可能引起人员伤害者。
4.8.26  在运行中清理输煤皮带滚筒上粘煤或被卡住的煤块、石块、木块和铁件等,可能造成伤害者。
4.8.27  使用汽油、酒精等,由于保管和使用不当,引起险情,未造成伤害者。
4.8.28  禁火区域,违章动火作业,瞬时被制止者。
4.8.29  人从行驶车辆上摔下,未造成伤害,情节较严重者。
4.8.30  由于驾驶员过失或车速过快,险些撞车、撞人者。
4.8.31  机动车在装运物件时,未采取可靠措施,行驶中所载物件落下或重物严重滑动,情节较严重者。
4.9  凡发生下列情况,按异常统计。
4.9.1  通用部分
4.9.1.1  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故障,造成全厂有功出力低于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5%以上,持续时间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
4.9.1.2  由于人员过失,主要辅助设备发生异常运行,需停役处理,造成设备无备用,且时间不超过下列规定,从停役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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