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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电力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点击数:7207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7:28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考勤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合理安排有效工作时间,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1.3  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规定。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员工的考勤负责人,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全公司考勤的管理工作,有责任对公司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公司作息制度
2.1  公司现实行基建阶段作息制度。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综合管理部另行通知。                
3  工作制度
3.1  公司遵照国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3.1.1  每周公休日1天                                        。
3.1.2  法定节假日:
3.1.2.1  元旦,放假1日;
3.1.2.2  春节,放假3日;
3.1.2.3  国际劳动节,放假3日;
3.1.2.4  国庆节,放假3日。
4  考勤办法
4.1  职工考勤以部门为单位,部门负责人指定本部门的考勤员,报综合管理部备案。考勤员要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每日如实填写考勤表,并公布于众,便于职工互相监督。
4.2  考勤表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休息日用“休”表示,其他如:换休、病假、事假、产假、出差、探亲假、年休假、学习、婚丧假、旷工等都要按实际情况填写。
4.3  考勤表于每月10日前,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到公司综合管理部。
4.4  考勤表及有关请假审批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发放。
4.5  员工因公外出办理事情时,须向本部门领导(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4.6  考勤设置种类:
4.6.1  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4.6.2  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4.6.3  旷工:无故缺勤;
4.6.4  请假:可细分为几种假;(见附表)
4.6.5  出差;
4.6.6  外勤:全天在外办事;
4.6.7  调休。
4.7  审批权限
4.7.1  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见附件一),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7.2  员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经理级人员请假,副职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正职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请假经批准后,报到综合管理部。
4.7.3  休假期满,上班当天到综合管理部销假。
4.7.4  各部门正常工作范围内的出差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派遣,部门正职及以上人员的出差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派遣,各级人员出差要如实填报出差申请单(见附件二)。对于外出考察、学习、开会和参加各种培训班、研讨班等,由总经理批准派遣。考察、学习回来后,应写出学习总结或考察报告。
5  各类假期及待遇
5.1  事假
5.1.1  职工因私事需要离岗办理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部门领导同意,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手续后,方可离岗;
5.1.2  事假期间,遇有患病或非因公受伤,做事假处理;
5.1.3  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5.2  病假
5.2.1  员工因病请假,在2天(含2天)以上的,必须持有医院病假证明;
5.2.2  如因急诊无法事先请假,应先电话告知公司领导,事后必须及时补假;
5.2.3  病假期间,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5.3  婚假
5.3.1  必须持有结婚证书;
5.3.2  进公司工作满两年的合同制员工,初婚者享受3天有薪假期;符合晚婚条件者(初婚男员工25周岁,初婚女员工23周岁),享受15天有薪假期(包含法定公休假日),婚假需在婚后半年内使用,过期不予保留;
5.3.3  配偶在外省市的,可享受路程假,车旅费自理;
5.3.4  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5.4  丧假
5.4.1  必须持有死亡证明;
5.4.2  员工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假3天;
5.4.3  丧事发生在外地的,可享受路程假,车旅费自理;
5.4.4  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其它福利照发。
5.5  生育假
5.5.1  生育给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5.2  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增加90天产假(初育25周岁);
5.5.3  公司男员工因其妻子初育并晚育可享受30天陪产假;
5.5.4  怀孕7个月后才能获准产假;
5.5.5  三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假30天,三个月以后七个月以内的,给假45天;
5.5.6  产假、陪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5.6  探亲假
5.6.1  公司职工与配偶或父母相距较远,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假期;
5.6.2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 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45天;
5.6.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6.4  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5.6.5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 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5.6.6  探亲假一般一次用完, 若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最多分两次使用,但只报销一次路费。
5.7  年休假
5.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带薪年休假, 假期分别为:
5.7.1.1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假期为五天;
5.7.1.2  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假期为七天;
5.7.1.3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假期为十天;
5.7.1.4  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假期分别为十四天。
5.7.2  年休假可拆零使用,当年年休假在次年3月31日以前有效,过期作废。
5.7.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5.7.3.1  本年度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员工;
5.7.3.2  本年度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员工;
5.7.3.3  安全事故的肇事者;
5.7.3.4  给公司造成重大失误、损失的员工。
5.8  工伤假
5.8.1  职工因工负伤需休息治疗时,必须持安检部门的伤亡事故情况登记表和医疗部门的伤情诊断证明,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按工伤考勤;
5.8.2  工伤假超过三个月需继续休息治疗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医疗部门和其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方可继续休息,工伤治愈后,又复发的,按有关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8.3  工伤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其它福利停发;
5.8.4  工伤假到期未愈的,凭医院证明,可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8.5  续假期间,工资发50%,其它福利停发。
5.9  旷工
5.9.1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的;
5.9.2  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擅自缺勤的;
5.9.3  分配或调动岗位拒不到位的;
5.9.4  因公出差,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5.9.5  虚报请假事由,伪造请假证明,欺骗上级的;
5.9.6  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不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扣押、拘留期间;
5.9.7  凡旷工,扣发当日工资,其它福利停发,并接受公司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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