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2引用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职责
3.1安质部在总经理(分管副经理)领导下,主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及外力破坏事故和案件的查处。
3.2总经理职责
3.2.1执行上级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检查公司属有关部门与设备管理部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
3.2.2指挥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3安质部职责
3.3.1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3.2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线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3.3.3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3.3.4会同地方公安部门负责所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及违反规定的治安案件。
3.3.5负责查处公司所属范围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事故。
3.3.6负责将电力设施破坏情况相公安部门通报。
3.4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3.4.1执行上级有关电力保护管理的规定及标准,负责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3.4.2落实本公司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制定与措施。
3.4.3发现设备缺陷及外力破坏事故及案件及时填表上报有关部门,同时组织班组维护,抢修。
3.4.4指导检查班组开展电力保护管理工作。
3.5权限
3.5.1总经理(分管副经理)权限
3.5.1.1总经理有权检查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审定批准外力破坏事故、案件的查处方案和标
准。
3.5.1.2指令有关部门组织对破坏设施进行抢修。
3.5.2安质部
3.5.2.1有权监督监察全公司各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监督整改。
3.5.2.2有权查处公司所属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事故和案件。
3.5.2.3有权考核各有关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完成情况及在查处外力破坏工作的配合情况。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是指:对已投入使用,处于正常运行或检修备用状态的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讯等设施,免受外力破坏,对故意或过失的外力破坏依法进行查处。
4.2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4.2.1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
a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爬梯、脚钉、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b电力架空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接装置,电缆管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c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及附属设施。
c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
e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导线两边向外侧延伸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4.2.2变电设备的保护管理:
a变电站内与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及附属设施。
b外埠任何个人或单位进变电站参加,见习或实习经安质部审查、批准、登记后,持证方能进入。
c变电站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
d变电站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主控制室、高压开关室不准存放无关的物品,严禁存放粮食和食品。
e站内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将无关人员带进站内。
4.2.3电力部门专用架空线路,通讯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检查与考核
5.1公司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由公司分管领导、安质部检查、考核。
5.2农村电工、护线员所分管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如果出现隐瞒案情和事故不报,故意包庇作案分子和肇事者等现象,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责任者以扣发奖金、工资,撤销电工证等处罚,对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3对隐瞒外力破坏事故不报,擅自处理私自索赔经济损失的电力系统干部职工和设备管理部门与本公司现行的业绩考核办法挂钩考核。
5.4本管理标准未进考核办法报总经理和经理办公会研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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