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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低压电力设施触电案件的责任承担

浅谈低压电力设施触电案件的责任承担

点击数:7690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0:11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政策法规

[案情]:2000年3月19日下午,十岁儿童张某与其堂弟在XX市场三楼玩耍,发现平台上有一塑料瓶,遂爬过1米高围栏,跳到落差2米的平台。平台上一根连接射灯的电源线因老化磨损导致漏电,张某误触该电线,被电击倒。同时平台上有约35厘米深的积水,致使张某被电击伤后倒在平台的积水中溺水身亡。张某的父母于是将XX市场三楼及案涉电源线路产权所有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人民币217,616元。后XX公司申请法院追加XX供电局为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公司因疏于管理其所有的物业及电源线路,导致平台射灯的电源线漏电,加上平台积水,是导致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张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监护人,对张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原告对其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负一定的责任。对于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70%,原告自负30%。原告请求赔偿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在法院审理过程中,XX公司撤回了追加XX供电局为被告的申请。

 

[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低压电力设施触电伤亡案件,供电企业在本案中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如下:

 

1.归责原则适用问题。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该案所涉的电力线路系220伏居民用电,并非高度危险作业,所以不适用《民法通则》中第123条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供电企业须有过错,才应承担责任。由于供电企业不是该低压线路的产权人、管理人和维护人,其对张某触电及溺水身亡并不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供电部门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2.涉案的线路所有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照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触电死亡的线路为低压电力线路,而该线路的产权归上沙公司所有,不是供电企业所有,供电企业不是该条线路的产权所有人和受益人。供电企业对于非本企业产权的线路,不具有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的职责、义务。在《供电营业规则》第46条中明确规定:“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因此,XX公司追加XX供电局为被告,想借此减少承担的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在触电案件审理当中经常会进行现场勘察,如法院在勘察中发现出事地点的低压线路混乱且存在安全隐患,一般会追究管理者的管理责任。所以,在大量低压用户集中的城中村地区和老式住宅区,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明确产权分界点,同时,供电企业应通过签订协议、责任书等方式将应由村委等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的情况予以明确。而且,供电企业也应对此类地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将问题书面上报政府管理部门,避免在发生纠纷时被认定疏于管理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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