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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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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系统计量标准器具管理,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统一以及计量检定的合法、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法律、法规与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与维护、周期检定、考核以及更换、撤销和封存等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计量标准器具包括各类电能、电测、热工计量标准装置和电能、电测、热工计量标准器(含现场携带型计量标准器)。
第五条 公司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在业务上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建立与维护
第六条  计量标准器具原则上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采
购,由省电力公司指定技术机构进行验收。非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采购以及修理后的计量标准器具由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或各市供电公司进行验收。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应在到货后1个月内完成验收工
作。验收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不得使用。验收的依据为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以及采购技术协议等。
第八条 计量标准器具验收合格后,对新购计量标准器具应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计量标准器具名称、编号、型号、等级、制造厂、检定部门、检定周期、检定日期、分类等。对修理后的计量标准器具应对其技术档案进行维护,完善其履历书。
第九条 对所有计量标准器具应加以标识,表明其检定、
检测状态,进行统一的标识管理,并建立和维护“计量设备台帐”。
第十条 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单位应根据其技术档案信息
编制“计量标准检定计划”,由本单位计量中心按周期进行检定或送检。计量标准装置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建标考核。正常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必须具备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计量标准装置必须具备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十一条 计量标准器具使用与维护规定如下:
(一)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班组人员负责其日常维护,班组长为本班组计量标准器具保管、使用、维护第一责任人。
(二)计量标准装置应相对固定放置在实验室内。携带型计量标准器及其辅助设备应存放专用的箱、柜(架)内,存放地点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携带外出使用时应有防震、防尘措施。
(三)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计量检定员证,实习人员应在指导下使用,禁止无资质人员单独使用。
(四)本单位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不得外借,其它计量标准器具外借需经计量中心负责人批准。外借的计量标准器具送回后应重新检定,当检定结果证明其技术性能满足规定时,方能使用。
(五)计量标准器具应保持清洁,外出使用返回后应及时清擦、检查。不常用的计量标准器具要保持清洁,并定期进行通电试验。
第三章  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负责省电力试验研究院及市供电公司计量标准器具周期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供电公司营销部负责县供电公司计量标准周期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计量标准器具应严格按周期进行检定,以保证
其量值的准确及使用的合法性,规定如下:
(一) 计量标准器具应在投入使用前通过检定并取得
检定证书;
(二) 计量标准器具应在检定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
安排周期检定,新的检定证书有效起始时间不得超出原检定证书有效期;
(三)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检定时应进行核查与评审,
不得自行或要求检定单位改变检定证书时间。
(四)计量标准器具检定周期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如无相关规程规定,应根据实际使用频率,选择1年或2年为其检定周期。
(五)计量标准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与上年度执行情况应在每年的1月15日前报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
第十四条 计量标准器具的周期检定范围规定如下:
(一)县供电公司计量标准器具由市供电公司检定;
(二)市供电公司计量标准器具在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传递范围内的自检,高于传递范围的计量标准器具由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检定;
(三)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计量标准器具在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传递范围内的自检,高于传递范围的计量标准器送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或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检定;
(四)所有非建标项目或非授权项目的计量标准器具由具备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十五条 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单位应对其周期检定结果进行分析,以考核其稳定性。当周期检定结果非故障性原因超差且稳定性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应安排计划对其进行更换,不得进行误差调整。
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器具应进行周期性的期间核查、比对及稳定性考核,规定如下:
(一)电能、电测、热工计量标准装置应每3个月进行一次期间核查;现场携带型计量标准器应每1个月进行一次期间核查。
(二)电能、电测、热工计量标准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比对。
(三)电能、电测、热工计量标准器应每年进行一次稳定性考核。
(四)计量标准器具的期间核查、比对及稳定性考核计划与上年度执行情况应在每年的1月15日前报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省电力试验研究院及市供电公司计量标准装置的考核申请由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负责办理。县供电公司计量标准装置的考核申请由市供电公司营销部负责办理并将有关材料统一报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
第十八条 计量标准装置申请考核(复查)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新建计量标准装置
1、选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其计量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校准证书;
2、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试运行满3个月;
3、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撰写;
4、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检测、控制的设施;
5、至少2名从事该项目的计量检定/校准人员;
6、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7、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档案。
(二) 计量标准装置到期复查
1、计量标准器在2次周期检定之间应当进行运行检查,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2、参加比对试验,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3、进行测量重复性试验,以保证计量标准的可靠性;
4、进行稳定性试验,以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计量标准装置考核申请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 新建计量标准标准,应在试运行满3个月后,即
向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或市供电公司营销部提交下列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从事该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书复印件(2人或以上)。
(二) 计量标准装置到期复查,应在计量标准证书有效
期满前6个月,向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或市供电公司营销部提交下列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4、如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的,应附上经过主持考核的部门审核批准的《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原件;
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至少2份);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8、计量标准器在2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的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中间核查记录)复印件;
9、从事该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书复印件(2人或以上)。
第二十条 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
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统一报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
第二十一条 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并退回申请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电能表标准装置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其它计量标准装置则安排考核计划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二十二条 组织考核
(一)对于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的电能表标准装置,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负责联系考核计划并通知申报单位。
(二)对于其它计量标准装置由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根据已受理单位的情况编制考核计划,于每月初下达考核、复查任务,组织具备资质的计量标准考评员进行考核。参加考核的计量标准考评员对照《考核规范》进行考核,编制完成《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报送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计量标准装置的首次考核应在计划下达后的1个月内完成。如需整改,整个考核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 核准发证
(一)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在收到《考核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是否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决定。
(二)对计量标准考核结果符合要求的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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