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计量标准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将《考核报告》发送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于电能表标准装置的考核,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成立“江苏省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办公室”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 更换、封存与撤销
第二十五条 计量标准器具的增加或更换规定如下:
(一)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装置的测量范围及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1式2份,并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增加或更换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并附上,报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审核,其中电能表标准装置由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其它标准装置由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批准,不再考核。
(二)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装置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只改变其测量范围或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的,应申请计量标准复查。
(三)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后,改变了计量标准装置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必须按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第二十六条 计量标准的封存或撤销
(一)建标单位需封存或撤销计量标准的,应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请表》1式3份,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报送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审核,其中电能表标准装置由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其它标准装置由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公室)批准。封存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部门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加盖“封存”印章并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二)需重新开展工作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应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则应按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规定的准确度等级,用于检定较低等级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含计量标准装置和计量标准器。
(二)计量标准装置:是指为确定被测量值所必须的由计量标准器和辅助设备组成的,并经计量标准技术考核合格的总体,如:电能表标准装置、直流电阻标准装置。
(三)计量标准器:是指可单独的或与辅助设备一起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被测量值的标准仪器(仪表)和量具,如:标准电能表、标准电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江苏省 电工管理制度,电工技术 - 电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