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检验工作应掌握进度,及时完成,以减少对系统安全运行的影响,并应保证检验质量。
7.3检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保安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检验工作;复杂的检验工作事先应制订实施方案。
7.4主要厂、站应配备专用试验仪器、整组试验车及试验电源。检验用仪表的精确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所有测试仪表均需定期校验,以确保检验质量。
7.5继电保护检验时,应认真作好记录。检验结束时,应及时向运行人员交待,在配电盘的有关记录簿上作好记录。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
7.6当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应及时向上级继电保护部门及整定管辖部门报告,并保留现场原有状态,及时进行事故后的现场检验。检验项目根据不正确动作的具体情况确定。重大事故的检验工作应与上级继电保护及安全部门商定,并应有有关中试所参加协助分析,找出不正确动作原因,制订对策。
8基建工程设计审核、运行准备与验收
8.1计划与设计部门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保护装置的技术性能和条件,听取继电保护部门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到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
8.2新扩建工程设计中,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继电保护相适应
的变化,作出安排。系统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及原理图应符合部颁反措原则,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负责系统继电保护整定计算部门的同意。
8.3新建11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参数,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测试内容由整定计算部门按实际需要和基建部门商定,测试工作以基建单位为主负责(必要时生产部门可以配合),对测试结果应进行分析并提出测试报告(制造厂已提供可靠实测数据的,可不再进行实测)。
8.4根据法规第4-8-10条的规定,“新建工程投入时,全部设计并已安装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同时投入”以保证新建工程的安全投产。为此,负责整定计算的继电保护机构,应配合工程进度及时提出保护整定值。所需的电气一次接线图、保护原理图、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参数等,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负责工程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或委托工程设计单位)统一归口,按照要求时间(一般在投运前三个月)尽早提交负责整定计算的继电保护机构,以便安排计算。实测参数亦应提前送交,以便进行核算,给出正式整定值(提交的时间由双方按实际核算工作量商定)。
8.5新建工程保护装置的验收应按设计图纸、设备合同和技术说明书、《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继电保护检验条例》及有关规程进行调试,按定值通知单进行整定。所有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经基层局(厂)进行验收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8.6新安装的保护装置竣工后,其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8.6.1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8.6.2全部保护装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8.6.3装置定值符合整定通知单要求。
8.6.4检验项目及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的规定。
8.6.5核对电流互感器变比及伏安特性,其二次负荷满足误差要求。
8.6.6检查屏前、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回路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
8.6.7检查二次电缆绝缘良好,标号齐全、正确。
8.6.8用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进行验收试验,判断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其回路的正确性,判断方向、差动、距离、高频等保护装置有关元件及接线的正确性。
8.7新安装的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安装单位应按照《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第4.8.6条,《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启动验收规程》第二条,《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电气装置篇第一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向运行单位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调试记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备件、生产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如整理工作困难而无法全部移交时,可与运行单位协商,但投入运行后一个月以内必须全部移交完毕。
8.8新装保护在投入运行后一年以内,未经打开铅封和变动二次回路以前,经过分析确认系由于调试和安装质量不良引起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或造成事故时,责任属基建单位。运行单位应在投入运行后一年内进行第一次定期检验,检验后或投入运行期满一年以后,保护装置因安装调试不良发生不正确动作或事故时,责任属运行单位。
9设备定级管理
9.1评定设备健康水平时,应将一、二次电气设备作为整体进行综合评定,所以保护装置应以被保护设备(如线路、母线、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等)为单位进行设备定级,而故障录波器则按套进行定级。
9.2新装保护装置应在第一次定期检验后开始定级。运行中的保护装置,在每次定期检验后应进行定级,当发现或消除缺陷时,应及时重新定级。
9.3基层局、厂应建立定级记录簿,年终对保护装置的定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提出消除缺陷的措施计划,并逐级上报。
9.4一类设备的所有保护装置,其技术状况良好,性能完全满足系统安全运行要求,并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9.4.1保护屏、继电器、元件、附属设备及二次回路无缺陷。
9.4.2装置的原理、接线及定值正确,符合有关规程、条例规定及反事故措施要求。
9.4.3图纸资料(包括试验记录、技术参数等)齐全,符合实际。
9.4.4检验期限、项目及质量符合规程规定。
9.4.5运行条件良好(包括抗干扰措施)。
9.5二类设备的保护装置比一类设备稍差,但保护装置无重大缺陷,技术状况和性能不影响系统安全运行。
9.6三类设备的保护装置或是配备不全,或技术性能不良,因而影响系统安全运行(如动作不可靠或有可能误动作等)。如主要保护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评为三类设备:
9.6.1保护未满足系统要求,在故障时能引起系统振荡、瓦解事故或严重损坏主要设备者(如故障切除时间过长、母线保护及线路高频保护应投入而未投入、变压器瓦斯保护未能可靠投入跳闸等)。
9.6.2未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
9.6.3供运行人员操作的连接片、把手、按钮等没有标志。
9.6.4图纸不全,且不符合实际。
9.6.5故障录波器不能完好录波或未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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