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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标准

工程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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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电力设计院设计的设计图纸,由局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5.2.7 大修工程均由各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行设计和编制施工预算,非标准大修应有必要的设计图纸。市区生产性大修设计、预算报生产技术部审批;非生产性大修设计、预算报计划财务部审批;各县电力局(公司)大修工程设计、预算,由各县(市)电力局自行组织审批。
5.2.8 物资供应部门应按审批后的设计要求订货,若要改变器材型号、设计技术参数或生产厂家等,必须征得审批单位和设计部门的同意,由设计部门修改有关设计部分,并下书面设计变更通知书。
5.2.9 为了加强设计质量管理,各县局自行设计的10kV及以上工程的设计文件,及市区各单位部门设计的工程设计文件,均必须经局电力设计院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5.3 施工管理
5.3.1 施工组织
5.3.1.1 中、小型基建项目,一般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择扰选择施工队伍。
5.3.1.2 市区:中、小型基建项目,重点技措、一般性技改与更改项目(不含纯购置性项目),大修工程项目;各县局:35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重点技措项目,110kV变电站的一般技改、更改和大修项目,均由外包方(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建设分公司)总承包。
5.3.1.3 市区业扩工程,由外包方(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建设分公司)总承包并组织施工;或由业主单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择扰选择施工队伍。
5.3.1.4 各县局10kV及以下(含10kV)各类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局自行组织施工。
5.3.2 施工前管理
5.3.2.1 工程开工前必须具备的条件:
a.年度计划已经下达;
b.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预算已经批准;
c.主要的设备材料已经齐备;
d.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已经签订;
e.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工程进度已经有关部门审批;
f.基建项目,已完成现?quot;三通一平"工作。
5.3.2.2 施工预算:基建、技术改造、大修和业扩工程项目,必须根据现行有关定额与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预算。其中对少数工程内容无定额可查的,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条件确定器材与用工量及费用,并经审计管理部门认可批准。
5.3.2.3 局资金的大修、更改工程预算编制中,不计取下列费用:
a.备品备件购置费。
b.工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c.管理车辆购置费。
d.建设单位管理费。
e.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
f.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5.3.2.4 局资金的大修、更改工程预算编制中,下列费用一般不予以计取,或区别情况对待:
a.税金:凡通过三产业承包的应予以计取。
b.临时设施费:发生时才计取。
c.查勘设计费:发生时才计取。
5.3.2.5 局资金的大修、更改工程,由主业单位承担施工任务时,原则上只给器材费,少量人工费,差旅费。不能按工程预算的方式计取费用。
5.3.2.6 各类工程项目中拆除工程的回收残值(各种电压等级的瓷瓶除外)冲抵该工程拆除费。
5.3.2.7 施工报批手续
a.基建、技术改造、大修工程必须履行开工报批手续。
b.基建、技术改造、大修工程基建、技术改造、大修工程开工手续在"计算机工程管理系统"中办理。
基建、重点技措工程项目在办理开工手续的同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措施与施工安全措施等资料,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输?quot;计算机工程管理系统"。
c.各县局,除35kV以上送变电工程和州局补助工程项目,需向州局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报批手续外,其余一律由各县局自行管理。
d.业扩工程按"一口对外"规定的程序传递审批,依照用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开工报批手续。
e.所有基建、35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向当地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申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由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5.3.3 施工中管理
5.3.3.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工艺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内容与技术标准。如有疑问,施工单位必须报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由设计部门下达变更设计通知书。
5.3.3.2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有建设单位(或运行单位)、质监部门的人员在场时方可进行,并详尽记录。
5.3.3.3 基建、35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行单位应派专人常驻工地监督工程施工。35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土建施工期间,电气施工单位应派员监督指导电气预埋工程。
5.3.3.4 施工单位应抓好自身的三级质量体系管理。即施工人员本人自查,班组复查,单位验收。
5.3.4 工程竣工管理
5.3.4.1 工程竣工的必备条件:
a.施工单位完成了预定的施工工程量,并已自检结束。
b.施工现场已经清理。并且已经办理了工程退料手续。
c.施工技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试验记录等资料已经整理完工毕。
d.设备、备品备件等生产厂家技术资料已经整理就绪。
5.3.4.2 工程竣工验收组织
a.22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和省局定技改工程项目,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启动。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派员参与,积极配合。
b.大中型基建工程项目、110kV及35kV送变电工程项目、100万元及以上重点技措项目,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c.小型或零星基建工程项目,由各县局、局直属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d.大修工程项目,一般技术改造(更改)工程项目,局生产技术部应派专责工程师以上人员参与验收启动。
e.业扩和用户工程项目,一般由各县局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班(站、组)监督验收。但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和重大用户电源并网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和启动。
5.3.4.3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查依据
a.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经过会审的设计图纸。
b.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其他正式颁发的规程,省公司颁发发的反事故措施,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c.制造厂家的技术规定。
d.施工单位所做的各种试验的原始数据,施工记录等。
e.双方共同议定的验收规定。
5.3.4.4 工程竣工手续
a.基建、技术改造、大修工程,以及业扩工程的35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必须履行书面工程竣工手续。
b.工程项目竣工后10天内,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c.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运行管理)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天内督促或组织验收,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3.4.5 工程竣工决算
a.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将修改好的工程竣工图和技术资料移交局档案室,设备、备品备件移交运行或检修管理单位,办理器材退库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竣工决算。
b.基建、技术改造工程,业扩工程中入我局固定资产的项目,必须履行工程竣工决算书面手续。
c.基建、重点技措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
d.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限:基建、重点技措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一个月以内;一般技改(更改)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的当月内必须办毕竣工结算手续。
e.固定资产管理。计划财务部门应依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决算书做好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和折旧管理工作。
5.4 工程设备订货与器材管理
5.4.1 物资部是全局的物资器材供应管理部门,必须遵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设备供应管理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5.4.1.1 设备、器材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和发放管理等工作。
5.4.1.2 运用ABC分类法管理设备材料,及时调整储备定额和库存,避免资金积压和浪费。
5.4.1.3 负责重大挂网设备(指投入电网系统运行的高压电器、保护控制设备、直流电源装置等电气设备)订货的招标、监造的组织管理工作。
5.4.1.4 把好设备器材入口关,严格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系统。
5.4.2 工程订货管理
5.4.2.1 设备选型的基本原则: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运行管理上安全可靠
的原则。所选设备型号应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互换性。
5.4.2.2 设备选型。设计院在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调度和运行单位管理人员关于设备选型的意见。初步设计审查会前一个星期,应将设计图纸发到审查人员手中,审查人员应认真审阅并准备意见,然后由总工程师组织设计、生技、生产部门、物资管理部门的设备专责人,共同研究制定可供使用的设备清册。
5.4.2.3 确定设备制造厂家的基本原则
a.以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业务指导意见为基础就近选择厂家。
b.设备制造质量能保证安全运行,可靠性指标高。
c.价格合理。
d.具有优质的售后服务。
e.已有设备在我局(我省)运行,并获得好评的厂家。
5.4.2.4 确定订货厂家的操作程序
a.无制造厂家竞争的产品、或已有成熟使用经验的产品,由设计科研院和物资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认可,总工程师和主管局长批准。订货前由设计科研院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技术条件,按正常程序签订供货合同。
b.多个厂家竞争、或我局首次使用、或属于新产品的设备,订货前由设计科研所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共同订出技术条件,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厂家。
c.批量订购的设备、大宗材料、或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且有多个厂家竞争时,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厂家。
d.少量其他电气设备和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物资部门自行确定。
5.4.2.5 设备监造和验收
a.主变压器、属我局管理的10kV及以上的开关柜(包括SF6、真空断路器、油断路器)、微机保护屏等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原则上应进行监造。
b.监造项目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生产性工程的监造项目由局生产技部确定。主变压器应以器身结构检查,现场试验为主。开关柜应以使用元件和柜体检查为重点。保护屏应以参与调试为主要项目。
c.设备出厂前,应由物资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出厂前的检验。出厂设备应满足订货时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有关要求。对不满足有关要求的应要求生产厂家返工处理。驻厂检验不能作为我方已经验收合格的依据,我方人员无权在合格证明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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