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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并网及结算管理标准

小水电并网及结算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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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本标准是对全市上网小水电上网、结算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并网运行及结算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电力法》

3 管理职能
3.1市场营销部是小水电上网、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小水电上网、结算工作。

3.2各小水电上网的当地供电分公司负责发电表码的审核、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并网运行程序、条件、协议

4.1.1 并网运行程序

4.1.1.1拟与市网并网的新建、扩建水电站,在项目立项前应向电网经营企业提出并网申请,并取得允许并网运行的承诺。

4.1.1.2 水电站要求并网的申请内容应包括:并网机组容量、升压变压器容量、并网方式、并网地点、并网时间、上网电量及上网电价等内容。

4.1.1.3 要求并网的水电站应根据市网经营企业的回复意见,满足并网运行条件。新建、扩建水电站应在投运前三个月与电网经营企业协商并签定并网经济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

4.1.2 并网运行条件

4.1.2.1与市网并网运行的水电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4.1.2.1.1符合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下发的《湖北省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等规定;

4.1.2.1.2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4.1.2.1.3项目已纳入全市电力建设统一规划,在立项前已取得了电网经营企业允许并网运行的承诺;

4.1.2.1.4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具备与电网建立经济关系的计量条件;

4.1.2.1.5申请并网运行的水电站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已同步建成,并经有关电网经营企业验收合格;

4.1.2.1.6已向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了电气主接线图、主要设备参数、联网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远动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还应提供水工建筑、水文、水库调度曲线(调度图)等资料;

4.1.2.1.7已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要求装设了保护电网安全和经济运行需要的有关设备;

4.1.2.1.8 并网水电站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4.1.2.1.9 取得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1.2.2 水电站是否具备正式并网运行条件,应通过发电厂、变电站、线路等工程竣工验收,并网试运行或其它方式进行检验。

4.1.2.3 新建、扩建且需并网运行的水电站,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丹江电网的统一规划及并网的技术要求,电网经营企业参加与并网运行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工作。

4.1.2.4 凡需与市网并网运行的水电站,必须与市网经营企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后,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4.1.2.5 并网协议包括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协议。

4.1.2.6 并网运行的水电站,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对水电站并网运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1.2.7 电网经营企业应为并网运行的水电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帮助,并积极为其并网运行创造条件。

4.1.3 并网协议

4.1.3.1 并网经济协议

4.1.3.1.1 水电站必须与市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经济协议。

4.1.3.1.2 电网经营企业与水电站签订的并网经济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4.1.3.1.2.1 并网机组规模、并网容量、电能质量和并网时间;

4.1.3.1.2.2 并网方式、产权分界点、输入输出关口计量点;计量有功、无功分时表,计量CT、PT变比及二次电压等级别标准和校验要求。附上网地理接线图和一次接线图;

4.1.3.1.2.3 供购电计量方式,承担的变电、送电损耗计算公式或计算规定;

4.1.3.1.2.4 电网运行、调峰及调度关系的规定;

4.1.3.1.2.5 上网电量、上网电价、供电量、供电电价及国家和政策规定的随电费附加收费及结算方式;

4.1.3.1.2.6 电网调峰的规定及调峰管理;

4.1.3.1.2.7 由电网提供的备用容量及计费标准;

4.1.3.1.2.8 有关电力安全、技术监督管理的条款;

4.1.3.1.2.9 不可抗力的处理条款;

4.1.3.1.2.10 违约责任及协议纠纷处理或仲裁条款;

4.1.3.1.2.11 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它条款。

4.1.3.1.3 并网双方事故支援电力、电量的计量及补偿办法,由双方商定并在并网经济协议中明确。

4.1.3.1.4 已并网运行的水电站,尚未签订并网经济协议的,应根据本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电网经营企业补订协议;对逾期未补订协议的,电网经营企业应予解网;对并网条件不满足本标准2.2.1.1、2.2.1.2要求的,电网经营企业应予解网;对并网条件不满足本标准其他要求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完善并网条件的时间。

4.1.3.2 并网调度协议

4.1.3.2.1 水电站与市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经济协议的同时应与电网调度部门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4.1.3.2.2 电网经营企业与水电站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3.2.2.1 并网运行的水电站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执行有关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机构应按全县年度发电计划和电网用电需求及电网的安全运行需要,按照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原则,统一安排并网水电站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

4.1.3.2.2.2 由有关电网经营企业核定的发电机组最高、最低技术出力作为有关调度机构安排水电站日负荷曲线和调峰容量的依据。

4.1.3.2.2.3 电网经营企业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水电站完成协议中规定的年发电量的运行要求。

4.1.3.2.2.4 水电站检修计划的编制,应统筹考虑电网的需要和水电站的可能,按电网经营企业批准的计划安排水电站计划检修,检修进度应服从市调度的统一安排,检修安排的变动及临修的申请、批准等,按电网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4.1.3.2.2.5水电站应严格按照有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日负荷曲线运行,误差不应超过±3%,当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规定改变时,按经济办法结算。

4.1.3.2.2.6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对水电站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专业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对这些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4.1.3.2.2.7 确定电力(含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电量和电压的计量点,其测量表计的技术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校验。电量计量点原则上应设在设备的产权分界处。

4.1.3.2.2.8 水电站应按电网经营企业的要求,按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故障录波图等有关资料。

4.1.3.2.2.9 调度管辖范围。

4.1.3.2.2.10 电网安全措施管理。

4.1.3.2.2.11 调度系统电气值班人员培训、考核及认证办法。

4.1.3.2.2.12 协议纠纷处理及仲裁办法。

4.1.3.2.3 电网经营企业在接到水电站的并网申请后,除对其是否具备并网条件进行审核外,为保护电网运行安全,还须与对电网配合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组织计算,并下达执行。

4.1.3.3 并网购电协议

4.1.3.3.1 水电站与市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经济协议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并网购电协议。

4.1.3.3.2 电网经营企业与水电站签订的并网购电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3.3.2.1 年度上网电量计划及峰、平、谷所占的比重。

4.1.3.3.2.2 水电站应按购电计划安排发电生产进度。

4.1.3.3.2.3 水电站发电生产必须服从电力调度通信机构的统一调度,严格按下达的调度曲线运行及由此承担的责任。

4.1.3.3.2.4 水电站每月上网的峰、平、谷电量,报市场营销部核实电量后才能结算。

4.1.3.3.2.5 约定小水电在枯、丰水期峰、平段上网电量比例。

4.1.3.3.2.6 规定水电站上网价格。

4.1.3.3.2.7 无功出力的处罚标准。

4.1.3.3.2.8 水电站完不成年度上网电量计划,必须提前予以说明。

4.1.3.3.2.9 协议纠纷处理及仲裁办法。

4.2 结算管理与方法

4.2.1 管理要求

4.2.1.1 全市范围内的小水电上网电量计量点,必须设在当地变电站内。在小水电站或其它地点设计量点的,应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上网线损电量。其扣减比例由市场营销部按线损理论计算后确定。

4.2.1.2 小水电上网计量点、计量CT变比的确定和变更,要报市场营销部审批认可,小水电站、供电分公司以及变电站不得擅自更换、改变上网计量点和计量CT变比。对未经市场营销部审批上网计量点和自行改变上网计量点而上网发电的小水电量一律不予结算。新建小水电站须向市场营销部申报确定上网计量点和计量CT,并办理报装并网手续,经批准后才能上网,否则不予结算。

4.2.1.3 全市小水电站的上网电量,要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之内,按调度指令、购电计划指标上网发电。违犯调度指令上网电量不能结算。超计划指标上网电量经公司同意后应按超计划购电价结算。

4.2.1.4 严禁小水电站在谷段上网发电,即深夜24:00点至早晨7:00点。电力调度中心实行总控制,严格按年发电负荷曲线范围内指令小水电上网发电,并根据电网峰谷负荷需求和有功无功需求安排生产。未经许可谷段上网电量不予结算。谷段上网电量可部分结算的条件:

4.2.1.4.1 因供电卡口、调峰顶峰,根据市调度指令上网发电,有调度通知单。

4.2.1.4.2 因防汛溢洪、抗旱排涝且无蓄水能力的径流式电站上网发电,经主管部门批准。

4.2.1.4.3 因电力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经公司领导同意上网发电,有申请签字。

4.2.1.5 并入本市电网的小水电上网计量装置,要按计量规程要求统一安装有功、无功分时计量表。关口计量表变更,要及时将起止码报市场营销部。各小水电站出资,公司统一购表安装,小水电上网计量点的表计、计量CT、PT由公司计量中心校验,其日常的维护、检修工作也由公司计量中心负责。电力监察大队负责监督、抽查。

4.2.1.6 各上网小水电要与公司签订小水电上网经济协议、购电协议、调度协议,对无理拒签的小水电站可予以解网,其上网电量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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