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监督与考核
4.3.1监督
a)本办法执行的日常考核由市场营销部负责。
b)审计稽查科负责监督检查市场营销部、供电所是否按本办法执行,并对违规、违纪现象提出考核处罚建议。
c)分管营业工作副经理考核市场营销科。
4.3.2考核内容
a)用电业务是否按流程规定、审批程序及职权办理。
b)在办理客户新装增容用电工作中有否公开或变相索要钱物占为已有;有否私自承揽、转包、利用职权介绍客户供电工程,从中获利;有否在办理客户增容中故意刁、卡客户,拖延时间籍以达到私人目的:有否私自为客户搞工程设计或受聘于客户从中获取个人利益;有否违反规定私自减免滞纳金等从中收受好处。
c)在客户供电工程中,有否故意拖延前期工作,施工时间不能履行工程协议或在安装调试中故意留尾巴,籍以获取私利;有否借推广电气产品之机,私自收受制造厂钱物,是否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有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安装设备材料有否以劣充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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