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电网联网是客观规律。大小电网之间的矛盾过去有,现在有,今后还会有,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重要动力。矛盾的核心是经济权益,焦点是电网和供区市场,关键是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质是垄断和反垄断的竞争。就四川来讲,矛盾的一方是正在重组的华中电网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四川电网公司;另一方是四川的地方电力,主体是中小水电,即农村水电。涉及农村水电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县级电力体制和农村供用电体制改革,以及属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农村水电企业的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关系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省情出发,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坚持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方向,保护和调动中央与地方、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电力与水利等各级各方面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包括农村水电在内的整个电力工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现分5个方面汇报
(一)若干观点
1、我省幅员辽阔,自然、经济条件差别大,城市、县镇、农村用电点多、面广、分散,要求不同,而水能资源遍布全省各地,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中小水电资源丰富。目前我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程度仅为19%。过去在发展国家电力的同时,地方、群众发挥当地水能资源优势,开发农村水电和建设配套电网,解决了国家电力难以解决和不可能解决的广大老少山边穷地区的农村、县域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用电需要。客观实际决定我们在积极发展国家电力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以适应和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不同特点的用电需求。
2、电力体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改革电力体制就是改革不适应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电力生产关系。从现阶段我省电力生产力状况看,虽然近几年出现了电力供需矛盾缓和,但这是低用电水平下出现的缓和,是用不上电、买不起电、自主选择用电基本为零情况下出现的缓和,是暂时的、脆弱的,经不起市场需求的上扬和供给的波动,从中长期讲远不能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事实是我省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特别是发展很不平衡,反映为全社会人均用电水平、农村人均用电水平、特别是老少山边穷地区农民人均用电水平还很低、极低。当前全省人均年用电量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2/3,县及县以下人均年用电量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2/3,盆周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还有50多万人口没有用上电。而全国人均用电量只达世界平均水平的1/3。必须长期坚持“多家办电”、“大中小微并举”、“多种电网成份并存”的方针,保护和调动全社会办电的积极性,保护和调动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大中水电和绿色能源小水电的积极性,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并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
3、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阶段,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多模式,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多模式。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电力、水利办电必然带来电力、水利管电。我国《电力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基本大法明确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主管电力和有关部门分管电力的关系。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在宏观上、整体上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两者并行不悖。一个是宏观管理,一个是行业具体管理,各行其能,各尽其责,相得益彰。不能宏观部门管微观,行业部门管宏观,更不能宏观部门什么都管,只此一家,形成行政垄断。
4、中国发展农村水电,采取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的模式,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电气化,比较好地解决了世界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能源、环境和消除贫困等共性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评价,世界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到中国学习经验。在世界范围内,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讲,小水电作为清洁廉价可再生绿色能源,得到了完全肯定。中国是小水电发展最好最多最快的国家,四川是全国农村水电笫一大省,是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的主要发源地,是被全国誉为出经验、出政策、出成果的小水电之乡。我们要对农村水电、小水电的发展始终给予支持。打击农村水电、小水电的发展,将犯历史性错误。
5、电力工业在积极推进全国联网的同时,分布式供电的农村水电实行地方办电与管电、管网的结合,建立和完善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参与培育多市场竞争主体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适应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合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举办经营特点;也符合国际社会电力能源的战略发展方向。
6、电网设施和市场主体---企业,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生产力范畴,后者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全国可以是一个电网,但绝不可能是也绝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省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县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一定是一个企业,一县一网不等于一县一公司,两县、三县可以是一个公司,一县也可以是两个、三个公司,县的幅员有大有小,电网结构不同,历史、现实状况不一,不应用行政区划硬性规定。
7、《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一个县可以有两个以上供电营业区和供电营业机构,两个以上县也可以只有一个供电营业区和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当前,在一县范围内供电营业区确属“交叉”,并难以调整消除,影响安全可靠供电,相关供配电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搞好国家电网公司划分出来的独立配电网企业与自发自供地方独立配电公司规范的股份制改革。首先,要核定出资主体的法人资格;第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确认各方的净资产和出资;第三,谁净资产多出资多谁控股。此外,农村电力集体、私人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供区无形资产、农村水电资源使用权等应依法保护,作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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