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当前农电体制改革的重点仍是深化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和完善“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管电制度。县级电力体制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直接组成部分,应按照中央“厂网分开、输配分开”分步实施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协调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在省计委的牵头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计办基础[2002]359号文)明确了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2、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以外的资产关系保持不变的原则,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国家电网中的资产,省电力公司代管县(包括股份制、联营县)的地方电网(包括部分电源)资产,各个发电公司投资的专用送出工程中的公用部分的资产,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各个发电公司中的地方资产,均要认真进行清理,明晰产权归属。
3、由于四川省电力公司解体重组,原实施代管、上划的主体不复存在,代管、上划关系自然解除,已被代管、上划的农村水电资产及产权权益,要在认真清理后划转地方。原代管县(包括“控股股改”、“联营”县)电力公司恢复为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并恢复原来的管理关系。在明晰地方产权的基础上规范地完善或进行股份制改造,保持与国家电网联网和电能交换交易关系。
在国务院国办发[2000]69号文下发后,由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三产”、“多经”企业低价收购的农村水电资产,以及低价变卖给企事业法人或私人的农村水电资产,要清理、纠正。
4、趸售县电力公司本是地方独立配电公司,产权关系清晰,可率先进行输、配分开和独立发电厂通过借网过路向趸售县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为下一步输、配全面分开的顺利实施提供经验。
5、自供自管县电力公司,已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应完善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应积极推行股份制。要加强电网建设,待条件成熟后,在配电网内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配电网。配电网在自身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竞价上输电网消化余电,并通过向输电网购电,或与发电企业签订合同通过借网过路向本配电网供电,保障向最终用户供电和服务。
6、在一县范围内供电营业区确属“交叉”,并难以调整消除,影响安全可靠供电的,地方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好股份制改造的准备工作,待国家电网公司在“交叉”供电县的配电资产剥离出来并建立独立法人实体后,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组建独立的配电公司。
7、在深化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和完善“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管电制度中,对农村电力集体、私人资产,应认真清理、评估,依法保护,提倡通过界定产权,折价入股,将其与农村水电企业的供电所改造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有电源的乡(镇)电网,提倡与农村水电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组建集团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发挥母公司的核心、主导作用,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调动多个积极性,搞好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和农村供用电管理。
8、装机5万千瓦以下主要承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小水电,实行优惠政策,确保其以低廉价格直接供应扶贫开发、“送电到乡”和“代燃料”工程用电;余电全额上网,实行合理上网电价,或通过借网过路,收取少量过网费,供给上述用电。
9、在电力体制改革中,不能上划、代管、虚设产权控股股改和低价收购、变卖地方电力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干扰电力体制改革的部署。
第三、农村水电企业要进一步实行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制度创新,发展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完善省级水电产业集团公司,为下一步搞好配电端的改革积极作好准备。根据财政部财企[2002]266文件提出的“农网还贷资金属政府性基金,是国家财政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作增加补贴收入处理”和省委、省政府川委发[2002]2号文件提出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明晰产权主体,建立出资人制度”的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授权四川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水利系统农网改造形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代行省级农村水电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并会同市、(州)县有关部门共同监管市、州及以下农村水电国有资产。
第四、加快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电网改造、“送电到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推进地方小电网与小电网之间联网,打破省际间市场壁垒,支持边境地方电网自主选择联网、跨省联网,实施电能交换交易,优化资源配置。
第五、落实国家扶贫资金、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持贫开发贷款等可用于农村水电及其电网建设的政策;落实增加资本金比例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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