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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小电网矛盾及相关问题

关于大小电网矛盾及相关问题

点击数:7572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3:15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力配电知识

   三是结合江河治理兴水办电,发挥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势和功能,发电、防洪、灌溉、水保、供水相结合,以水发电,以电养电补水,以电促农兴工,以电代柴代燃料和治理水土,统筹协调资源、环境、生态、扶贫和水电电气化建设。

   四是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建立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符合中小水电资源分布状况,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方向。

五是坚持执行“自建、自管、自用”“ 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 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方针原则,调动了各级各方面办电的积极性。

六是实行了“三三制”办电与“以电养电”政策,建立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滚动发展的机制。

2、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地方电力及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发展的总体形势很好,但也存在着以下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在市(州)、县机构改革中,一些地方撤销水利部门水电管理机构、划走水电管理职能,造成水利系统水电行业思想、工作和队伍混乱。

目前,我省多数市(州)、县在机构改革中基本按照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对水利部、省政府对水利厅的“三定”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如雅安、乐山、凉山、甘孜等一批市(州),在水电局更名为水利局后,均在局内设立了专管地方电力的科室,保留和充实了相关职能。但是主要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在有关部门的行文要求和工作布置下,导致一部分市、县撤销了水利部门水电管理机构、划走了水电管理职能,影响所及,造成全省水利系统水电行业思想、工作和队伍混乱。

达州市在机构改革中,行文(达市委发[2001]31号)将原水利电力局的管电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和地方电力资产全部划出、移交。在今年2月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下发后,经有关部门工作布置,绵阳市曾于今年5月行文(绵府函[2002]106号)将市水利局的应有管电职能全部划出,只将统计工作“暂委托绵阳市水利局按原工作方式进行。”(今年9月已另以绵府函[2002]197号文明确水利局行使水电管理职能)。此外,德阳、攀枝花、广元等市在机构改革中,也将水利部门管电机构撤销、管电职能划出,甚至还有一部分县撤销了水利局。

当前,这些地方普遍出现了农村电网改造工作无人管,农村用电“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管理工作无人抓,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和“送电到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规划无人作,地方电力行业管理无人问,严重影响朱****总理“要大力发展小水电,在这方面要给予扶持”和******副总理“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的全面贯彻落实。使得其它一些地方的主要领导也产生认识和思想上的混乱。虽然四川共有21个市(州),出现这类现象的只占百分之三四十,但影响很大,已影响水利系统二期农网改造资金的正常发放,影响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对我省当前水电农村电气化和下一步“送电到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资金的顺利投入,已对我省地方电力、水电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顺利发展形成威胁。

(2)在农电体制改革中实施代管、上划、虚设产权控股股改和超低价收购农村水电资产,营造和扩大电力垄断,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实施农电体制改革中上划地方小电网,上收供区、市场和地方自主权,实行一家管网,独家经营,一统到底,独占市场,营造、扩大电力垄断,使农村水电事业受到打击,使地方、群众资产和权益受到损害,使农民减负增收受到影响,影响地方财税收入、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阻碍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已造成严重后果,各地反应十分强烈。

在一些地方,大电网利用手中掌握的农网改造资金和电能交换、电价高低的支配权,强调代管、上划是农网改造的前提,不让代管、上划地方小电网,就不安排农网改造资金和解决供电缺口和优惠电价。逼迫一些贫困县发供一体的农村水电企业实行“厂、网分离”,电网被收走,留下小水电有水难以发电,发电难以自用,上网难以自主,面临生存危机。原来自发自供自用,现在限时限量限价上网,“三自”变“三限”;原来直接廉价送电服务用户,现在低价上网被转手加价送电卖给用户,“廉价”变“高价”;原来自发为主外购为辅,企业盈利,社会贡献率高,现在限自发增外购,发电收入大量减少,购电费用大量增加,企业出现亏损,影响县域经济发展,增加地方财政负担,“贡献”变“包袱”。

国务院[1999]2号文件的宗旨和农电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千方百计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电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改革乡镇电管站,消除“三电”、“ 三乱”,推动降低农村电价。但有关部门和大电网却将县级电力体制改革和农村供用电体制改革捆在一起统称农电体制改革,又以县级电力体制改革为重点,在农电体制改中突出实施以代管、上划县电网,实行“电、水分开”、“厂、网分离”为主要标志的改制,推行独家管电管网,由中央电力企业一家从直属电厂、输电网、配电网一直经营管理到城乡居民用户的灯头,在最终的电力营销环节上,搞-个主体的经营,这既不是培育电力市场,也不是改革,而是借机扩大垄断,重走计划经济体制下电力高度垄断经营的老路,既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更违背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规定。都江堰、纳溪等农村水电自供自管县电网被代管、上划后,农村到户电价不是下降而是上涨,一般每千瓦时上涨0.05-0.1元,规定的城乡同价水平高出原来乡镇小水电自发自供区到户电价每千瓦时0。25-0.3元的1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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