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设备障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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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设备障碍标准
4.1 水力发电设备一类障碍
4.1.1 水力发电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水力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2)水电站(厂)异常运行,引起全站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以上,时间超过1小时。
(3)水电站(厂)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
(4)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5)主变压器非全相运行。
(6)15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7)由于人员过失或自动同期装置回路异常,机组异步起动。
(8)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对用户少送电。
(9)35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10)35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11)35kV及以上线路、母线、变压器、电抗器保护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小时。
(12)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13)水电站(厂)所有设备监控系统失灵,时间超过12小时。
(14)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15)水电站(厂)大坝出现管涌或漫坝,或泄洪闸门拒动或误动。
(16)雷击造成设备损坏。
4.2 水力发电设备二类障碍
4.2.1 主、辅助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水力资源不足除外)。
(2)主要辅助设备非计划检修、退出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3)主要辅助设备检修启动后,需要重新停运返修。
(4)主要辅助设备发生故障后,需要申请低谷或系统调峰停运处理。
(5)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6)一般辅助设备故障或损坏,在72小时内未恢复运行或备用。
4.2.2 水轮发电机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水轮机组调速保安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10%及以上,时间超过6小时。
(2)水轮机组运行参数(如振动、瓦温等)异常,造成机组降出力10%及以上,时间超过6小时。
(3)水导、上导、推力轴承温度超过规程规定。
(4)油系统因漏油引起油箱油位低于规程规定。
(5)运行中发电机失磁,影响机组出力。
(6)发电机转子回路一点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7)励磁调节器失灵,影响机组正常运行。
(8)水轮机调速器“自动”失灵、切换为“手动”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4.2.3 水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水坝监控系统被迫退出运行,时间超过72小时。
(2)水坝出现管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时间超过72小时。
(3)水闸门拒动或失控,时间超过72小时。
(4)水闸门掉落;或提门超过高度,损坏设备;钢管内水源没有全部切断或钢管有水压时,全关尾水闸门。
(4)厂房、泵房设备被水淹。
4.2.4 电气一次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主变压器全部冷却装置被迫停止运行;由于部分冷却装置停运造成变压器降低出力20%以上,时间超过24小时。
(2)远方控制有载调压变压器调分头失灵。
(3)6~10kV小区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公用配变的变压器烧毁。
(4)3kV及以上断路器发生拒动或误动。
(5)开关液压(气动)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气),造成机构闭锁,时间超过4小时。
(6)水电站架空线路导线断线。
(7)3kV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8)电缆夹层或电缆沟着火。
4.2.5 电气二次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主要水力机械保护装置拒动、误动;误退、误投。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水力机械保护装置。
(2)倒闸操作中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
(3)3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4)3kV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造成设备损坏。
(5)3kV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
(6)35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7)10kV及以上线路重合闸装置应投未投、应退未退,被及时发现。
(8)故障录波器、保护装置事故追忆等应启动未启动或录波、记录、测距等功能失常,影响事故分析者。
(9)母线PT二次失压,时间超过12小时。
(10)主要仪表(包括电气、热工〉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11)直流系统一点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12)载波和无线通讯设备(含微波)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通讯电缆(含光缆)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13)摇控、摇测或摇调失控,时间超过12小时。
4.2.6 其它:
(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2)由于生产用油等化学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3)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4)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千元及以上,不足7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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