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的第三节,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是新规范中新增的重要内容。第一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信号传输总线,当与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传输总线合同时,亦就是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应按消防联动控制及警报线路的要求布线。因二者在火灾条件下所起的作用不同,前者是火灾报警后,在灭火过程中用来传输联动控制信号和联动设备状态信号。后者是在火灾初期传输火灾探测报警信号,所以前者的布线要求严于后者。二者合用时当然应满足前者的要求。第二,消防水原,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这就是说:消防水原、防烟和排风机房重要消防设备,它们的可靠性要求极高,除能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后,可以自动启动外(包括手动操作键盘上发生的编码控制启动信号)还应能在消防控制室独立控制它们的启停,也就是说一旦火灾报警系统自控失灵时,也不会影响这些重要消防设备的正常工作。因此在设计中,我们要注意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必需满足这一手动功能的要求。第三,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这就是要求,消防水泵、防烟和排风机除满足上述要求以外,同时在消防控制室中还应设置这些设备的运行、停车和故障等状态信号。另外凡与之有关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如防火阀、排烟阀、电梯、防火卷帘门,扩音机,以及非消防电源等均应有动作状态信号,并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第四节,火灾应急广播,本章规定了火灾应急广播的设计要求。与原规范基本一致,但亦作了相关的改动。第5.2.4.1条“……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未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另外本节的第5.4.3条规定了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的技术要求。在这里笔者要指出的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的第21.3.8条中的第三小条“与火灾事故广播合用的背景音乐扬声器(或箱),在现场不得装设音量调节或控制开关。”显然这条规范已不适时宜了。因为当在扬声器设有开关或音量调节器的公共广播系统中,在紧急广播时可以用中继器扬声器强制切换到火灾应急广播线路上。还有本节的第5.4.3.4条是关于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容量的确定,比原规范规定、合理、可靠。原规范第3.3.4条“……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较大的三层扬声器容量的总和。”新规范的第5.4.3.4条。“……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本条规范有二点作了原则修改,第一是容量的计算方法,是以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笔者认为这一说法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在某些工程设计中,用扩音容量可能要全部播放考虑(即全部楼层)。第二,计算公式为
p=k1*k2*σpj
式中k1为线路衰耗补偿系数,当线路衰耗1db时为1.26这里取1.2。
k2为老化系数一般为1.2~1.4,这里取1.3。
k1*k2=1.56近似值为1.5倍。
第五节火灾警报装置,是本次修订增补的内容,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一般不设火灾应急广播因而规定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其安装数量与位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的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笔者认为这种警报装置,是适用于不设或不便设置广播系统的工程中,如高层住宅塔座或公寓与不设集中空调的多层办公楼等场合。声光讯的装置代替消防广播的功能。当采用集中与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时,一般均设置了火灾应急广播,因此规范中对警报装置的设置未作规定。笔者认这是因为警报装置与消防广播功能相似,同时设置有可能造成干扰和混乱。因此这种场合警报装置应慎重考虑设置。设置时也要注意地点,当环境噪声大于60db场所,所选的警报装置的声压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第六节,消防专用电话也是本次增补的内容,它是消防通信的重要工具,其不同于一般通信电话和综合布线网络的消防电话。因此消防等用电话系统的布线是独立的。在工程设计中,一般在消防水泵防、发电机房、变配电所,主要的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电梯机房及其它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有人值班的机房,以及灭火控制系统装置或控制室和企业的消防站,值班室等应装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另外设有避难层时应每隔20m设置二个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有时可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失栓按钮处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塞孔或分机。(笔者认为同一防火分区的并联分机塞孔不宜过多)当然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用栓同当地消防部门联系(即装设专用的119电话)。笔者认为在区域报警系统中,一般均不设消防专用电话网络,但应在消防值归室设置119专用电话。
本节中增补第5.7.5条是,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电子设备采用交流供电电源时,应采用单相三线制,即应设有pe线。笔者认为这就是为了保证保护线与消防电子设备的工作接地线严格分开,以利于消防设备安全可靠工作。
第六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在原规范的基础上作较大修改和补充,重点是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控制设备的只能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是本次增补的内容,消防控制设备的历能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是本次增补的内容。消防控制设备的组成接其类别分为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动灭火,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及空调通风系统,常开防火门,卷帘门控制装置、电梯回降、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以及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等九种。当然,由于每个建筑的规模,使用功能,性质不尽相同,因此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
第二节消防控制室,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中心和信息中心,也是灭火的指挥和信息中心,在国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消防控制
室的设置范围、位置、建筑耐火极限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在本节中,对消防控制室的设备组成安全要求。设各功能与布置,联动控制要求等均作了具体规定。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关于建筑的耐火极限要求各规范稍有差异。因此设计中要根据建筑性质,类别和功能要求再参政相关的规范规定执行。本规范指出对于单体建筑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即要求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显示报警点,控制消防设备及设施。当占地面积大建筑群各分体建筑较分散时,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控制方式。目的在于方便管理。
第三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原规范中对设备的功能规定不够具体,本规范要求除自动控制外,还应出于直接控制消防水泵。防火自动排烟风机等起时,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新规范中,关于切断非消防电源,笔者认为,为了扑救方便,火灾时切断电源是必要的,但切除电源应有一定范围和条件。设计人员要视具体情况酌定。一般切除着火的那个防火区或楼层的非消防电源。而切断的方法和措施可以自动,也可以人工。一般在无人值班场所的自动方式为好。在自动切断非电源时,一般分励脱扣器额定电压为220v或380v,要注意电压电的隔离,需采用-24v中间继电器。当有人值班的场所,还是用人工切断为好,以突然减少断电带来不必要的人为惊慌。新规范中6.3.19条中,对于“电梯”一词,笔者认为,改“工作电梯”(客梯、货梯)一词为宜,要求所有“工作电梯”下行停位于首层,是必要的。但如作为消防电梯,没有必要停于首层,因为在扑救火灾时,消防人员要作为纵向通道的快速抢救的主要通道和交通工具(尤其在高层建筑中),以便迅速达到着火层。实际中,消防电梯在首层没有供消防人员专用的万能按钮,它能使电梯立即到达底层或其他指定的楼层。另外规的第6.3.7和6.3.8条,对于常开防火门和防火卷帘门的控制,规范中,没有要求,消防控制室必须手动紧急启动,只要有显示状态的功能。笔者认为是适宜的,为了准确、可靠没有必要在消控室内手动紧急启动。
第七章火灾探测器的选择,本章在原规范基础上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内容。第一节一般规定,是火灾探测器选择的原规要求,与原规范基本一致。第二节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点型”、“线型”是本次修订规范新的提法,并有了明确划分。点型火灾探测器有感烟、感温和火焰探测器等。同时在使用管道煤气或天燃气的场所,煤气站、煤气表房、存储液化石油气罐场所及其它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的地方,均应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当有一氧化碳气体场所宜用一氧化碳气体探测器。由于近年来可燃气体使用场所增多,随之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也增加,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也日趋完善,因此制定本规范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使用场所是很有必要的。
新规第7.2.10条“……宜采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对于这条规范,笔者从设计中碰到较少,理解也很肤浅。只是用过同类型,但不同灵敏度的探测器进行组合,这时设计的难度不大,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于探测器的灵敏度要求作出必要说明就可以了。但是,不同类型探测器的组合时,就有些困难,笔者在工程碰上过一次,如烟、温探测器混合探测器(一般80m2)的三分之一左右。如果按通常成对布置方案(即一对座、一个感烟对应于一个温感头),如果按无烟探测器布置,那么就会造成感温探测器的保护盲区。若反之按感温探测器布置,那么造成感烟探测器保护区重叠,浪费很大。第二,这两种探测器的工作原理不同的,装在同一个场所往往是矛盾的。二者可能一个先极一个后极或后者根本不极,有多种可能性。第三,报警信号该如何组合?是取二者“或”信号还是“与”信号。那么确认火灾呢?因此混合组装往往情况很复杂。这条规范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某些特殊场合,仅某一种探测器由于其功能不全时,再漆上另一种探测器作为补充,使报警系统更完善,并且信号就是取它们的或信号,这样的组合,设计就不难了。在此提出仁们商榷。
本文关键字:报警系统 安全管理,电工技术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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