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用户改压(因用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圾等级),应向供电企业提出 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改为高一等级电圾供电时,且容量不变者,免收其供电贴费。超过原容量者,超过 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2改为低一等级电压供电时,改圾后的容量不大于原容量者,应收取两电压供电贴费 标准差额的供电贴费。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3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压引起的用户外部工程费用由供 电企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 用户改类,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 手续; 2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1项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企业应予销户,终止供电; 2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新装用电办理; 3从破产用户分离出去的新用户,必须在偿清原破产用户电费和其他债务后,方可办 理变更用民手续,否则,供电企业可按违约用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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