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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业务-第六章 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供用电业务-第六章 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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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第七十条 供电企业应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但该表所示读 数不得作为供电企业计费依据。

第七十一条 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 电计时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 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 一次,用户不得拒绝。

第七十二条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 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 、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电能表及附件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加封并移交供 电企业维护管理的,可作为计费电能表。用户销户时,供电企业应将该设备交还用户。 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 章。

第七十三条 对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坟用的电能计量柜(箱);对35千 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 ,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电压互感器专用回路的电压降不得超过允许值。超过允许 值时,应予以改造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予以更正。
 

第七十四条 用电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 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高压用户, 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 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 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第七十五条 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实行一户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计费时 ,供电企业可根据其容量按公安门牌或楼门单元、楼层安装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不 得拒绝合用。共用计费电能表内的各用户,可自行装设分户电能表,自行分算电费,供电企 业在技术上予以指导。

第七十七条 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 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 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编者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 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或修理费。

第七十八条 用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从电企业存出电能表保证金。供电企业对存入 保证金的用户出具保证金凭证,用户应妥为保存。

 

第七十九条 供电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 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 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企业应在七天内检验,并将检验 结果通知用户。如计费用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 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并应按本规则第八十条规定退补电费。用户对检验结果有 异议时,可向供电企业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 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第八十条 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 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 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 之差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辊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 ,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退补期间,用户先按抄见电时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第八十一条 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 、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 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 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 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 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 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第八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 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 方式。 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费保证金。
 

第八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 由于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暂按前次用电 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因用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 时,供电企业应通知庐用户得终止供电。

第八十四条 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 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三十分之一计算。事故 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第八十五条 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 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 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基本 电费。 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 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第八十六条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收费, 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对 于银行划拨电费的,供电企业、用户、银行三方应签订电费划拨和结清的协议书。 供用双方改变开户银行或帐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八十七条 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 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 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 定期限时,得终止供电。

第八十八条 供电企业依法对用户终止供电时,用户必须结清全部电费和与供电企业相 关的其他债务。否则,供电企业有权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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