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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规定

电力公司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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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管达该部件或波纹管板总重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汽轮机组或1MW及以上水轮机组轴瓦烧坏;  

8)1MW发电机绝缘烧坏。  

18.其它经公司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者。  

(四)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障碍:  

1. 6kv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引起对用户少送电。  

2. 6kv及以下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3. 10kv及以下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4. 1MW以下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5. 发电、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同意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168小时。  

6.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下同)损坏,水工建筑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者。  

7.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者。  

8.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一般设备障碍者。  

(五)设备二类障碍  

电力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各分公司(厂)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供气管网事故与障碍  

一、燃气管网事故  

(一)特大管网事故  

1. 供气管网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管网发生泄漏、燃烧、爆炸,一次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管网发生泄漏、燃烧、爆炸,造成全城停气24h以上的燃气事故;  

2. 其它经公司认定的安装、运行中发生的特大事故。  

(二)重大燃气管网事故  

1. 未构成特大燃气管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管网事故:  

1)燃气管网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燃气管网发生泄漏、燃烧、爆炸,造成全城停气24h 以下或片区停气24h以上的燃气事故;  

2. 其它经公司认定的安装、运行中发生的重大事故。  

(三)一般事故  

1. 未构成特、重大燃气管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事故:  

1)燃气管网发生燃烧、爆炸,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2) 燃气管网发生泄漏、燃烧、爆炸,造成小区或庭院停气的燃气事故;  

2. 其它经公司认定的安装、运行中发生的一般事故。  

二、燃气管网障碍  

(一)燃气管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燃气管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燃气管网一类障碍:  

1. 燃气管网发生气压不稳定,压力超过高限,导致下列情况发生:  

1)楼栋调压箱停止工作或损坏;  

2)用户气表损坏。  

2. 低压燃气管网进水,影响片区供气。  

(二)燃气管网二类障碍  

燃气管网发生气压不稳定或高或低,导致用户燃气用具不能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供气设备事故与障碍  

一、燃气设备事故  

(一)特大设备事故  

1. 燃气设备(包括高压球罐、低压气罐、区域调压站及配电房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2. 运行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者;  

3.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二)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1. 燃气设备(包括高压球罐、低压气罐、区域调压站及配电房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者;  

2.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三)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  

1. 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2. 区域调压站不能正常运行。  

二、燃气设备障碍  

(一)燃气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障碍:  

1. 燃气高压、低压储气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城市供气调峰;  

2. 燃气高、低压压缩机不能工作运行,严重影响城区供气;  

3.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一般设备障碍者。  

(二)燃气设备二类障碍  

1. 区域调压站不能正常工作运行,影响片区供气;  

2. 楼幢调压箱不能正常工作运行,影响小区供气;  

3.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一般设备障碍者。  

第十三条  供水网络事故与障碍  

一、特大供水管网事故  

1. 全供区停水2h 以上。  

2. DN600以上管网(含DN600)爆管造成供区水压平均值下降40%。  

3. 管网输水量比正常值少40%,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二、重大管网事故  

DN400以上至DN600以下爆管造成停水面积到达供水面积的10%,持续时间20小时以上。  

三、一般管网事故  

1. DN200以上(含DN200)至DN400以下(不含DN400)爆管,持续时间在16小时以上。  

2. DN200以下爆管,造成停水面积小于供水面积的5%,持续时间在12小时以上。  

第十四条  供水设备事故  

一、特大供水事故  

因输配电系统、机泵设备、水处理系统构筑物、原水水质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 一、三水厂生产期停产,持续时间18小时以上。  

2. 水厂供水量不及正常水量的30%,持续时间12小时以上。  

二、重大供水设备事故  

因输配电系统、机泵设备、水处理系统构筑物、原水水质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 一、三水厂供水量不及正常供水量的40%,持续时间16小时以上。  

2. 水厂供水量不及正常供水量的50%,持续时间16小时以上。  

三、一般供水设备事故  

因输配电系统、机泵设备、水处理系统构筑物、原水水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 水厂供水量小于正常值的70%,持续时间8小时以上。  

2. 一个水厂供水量不及正常供水量的50%,持续时间8小时以上。  

第十五条  水质质量事故  

供水水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其它设备事故  

火灾事故按消防部门规定认定。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门规定认定。  

第三章  事故(障碍)报告与统计  
第十七条  即时报告   

1.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和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2. 发生管网、电网事故或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报告。  

3. 即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停水、停气或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即时报告的方式  

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管、网和设备事故由事故所在单位负责人直接报告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各部发生类似事故由各部负责人直接报告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事故发生后由事故所在单位24小时之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若事故未及时处理完毕,则按要求书面报告处理。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  

1. 月度报告  

1)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控股公司)于每月3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发生的事故、障碍按照相关表格填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2)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控股公司)于每月25日前应将本单位印发的安全生产月报或简报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3)110kv电网事故、调度事故、110kv设备事故和电力事业部其直属部门的各类事故由电力事业部填报(其它各部相同);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全公司安全事故与障碍汇总报公司领导和按要求上报安监部门、国资部门。  

2. 年度报告  

1)各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生产事故、故障月(年)综合统计表》、《年度事故、故障综合分析表》和《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汇总全年事故按规定上报,汇总作出公司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事故通报  

一般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的管网、电网、设备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一般事故,在事故发生5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包括控股公司)应印发事故快报,并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对典型的并具有警示作用的事故,公司印发事故快报或通报,下发各单位(包括控股公司)。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伤亡事故  

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的行政副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填写。  

2. 重大、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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