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事故定义与事故分级. 4
第三章 事故(障碍)报告与统计. 11
第四章 事故调查. 13
第五章 安全考核. 20
第六章 附则. 20
**电力公司
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 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报告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分公司(厂)、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本规定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5.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6.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令第4号)
7.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8.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9.**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事故定义与事故分级
第八条 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人身伤亡事故:
1. 员工从事与企业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2. 员工从事与企业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3. 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本单位企业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电网事故与障碍
一、电网事故
(一)特大电网事故
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电网瓦解,造成整个电网停电达4h以上;
2)电网减供负荷达到当时电网负荷的50%,时间达12h以上;
2.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二)重大电网事故
1.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1)本系统与国家电网非正常解列;
2)电网瓦解4h以下,或非正常解列成两片及以上运行,时间达4h以上;
3)电网非正常减供负荷达到当时电网负荷的30%,时间达4h以上;
4)任意一座110kv变电站全站停电或一座35kv枢纽变电站全站停电;(枢纽变电站另行认定)
5)110kv枢纽送电线路非正常失电;(枢纽线路另行认定)
2.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三)一般事故
1.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事故:
1)系统震荡使电网失去稳定;
2)电网非正常减供负荷达到当时电网负荷的20%;
3)任意一座35kv非枢纽变电站全站停电或110kv变电站任意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4)任意一条35kv电源送电线路和网络连接线路失电或两条及以上的用户供电线路失电;
5)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35kv及以上线路、母线、变电站主设备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
(2)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3)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
2.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事故者。
(四)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1. 分公司(厂)与电网非正常解列。
2. 在与国家电网解网运行的情况下,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5Hz,且延续时间5m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偏差超出额定值±5%,且延续时间超出1h。
3.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10kv线路、母线、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
2)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h;
3)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影响调度指挥。
(五)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标准由电力事业部自行制定。
第十条 电力设备事故与障碍
(一)特大设备事故
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下同)损坏,水工建筑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者。
3.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二)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下同)损坏,水工建筑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者。
2. 机组的锅炉、汽轮机、水轮机、发电机损坏, 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修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3. 35kv及以上主变压器、母线、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修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4. 发电厂,一次事故使1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5. 发电厂升压站35kv及以上任何电压等级母线被迫全部停止运行。
6.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者。
7. 其它经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三)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
1. 电网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
2. 发电厂1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3. 单台装机容量在3MW及以上机组、11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4. 以10kv电压等级输出电能的发电厂升压站10kv电压等级母线被迫全部停止运行。
5. 水电厂水工设备非计划停运72h以上,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物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水库或前池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它损坏。
6.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下同)损坏,水工建筑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者。
7.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者。
8. 机端出口电压为3kv及以上发电设备、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伤害:
1)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刀闸;
2)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3)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隔离刀闸);
9. 1MW及以上发电机组、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下列人为原因被迫停止运行,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伤害:
1)一般电气误操作:误(漏)拉合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投、停命令;
2)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3)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4)小动物碰触户内设备;
5)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漏)接线;
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7)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10. 电厂和变电站直流系统单相接地,时间超过24小时。
11. 10kv及以上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12. 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13. 1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4.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同意后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30天。
15. 1MW及以上发电主设备有缺陷,经同意后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30天。
16.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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