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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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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检修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检修原则
(一)设备检修是输电线路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和运行单位必须加强线路的检修管理,认真做好检修工作,保持设备处于健康完好的状态。
(二)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按线路巡视、各种检测和数据分析的结果安排检修作业项目。条件成熟的也可开展状态检修(参见“第一百五十条 状态检修”)。
(三)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电或带电作业方式进行检修,尽量减少停电检修次数,提高线路的可用率。
(四)优先采用先进工艺、施工方法和检修工器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 检修计划管理
(一)线路运行单位应根据线路的健康状况、巡视、检测的结果、检修周期和“预防事故措施”的要求,确定下一年度线路的检修计划。
(二)各市(地)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的生产管理部门应在每年七月底前,根据运行单位申报的计划检修项目,编制下一年度检修计划,并报上级生产管理部门统一平衡,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管辖和调度权限内的主网设备检修项目及计划,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直属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的生产管理部门上报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统一平衡,经审查批准形成主网输电线路年度检修计划。
(四)各市(地)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的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审批下达的年度检修计划,编制季度、月检修计划。
(五)各运行单位在接到检修计划后,应认真做好各项检修准备工作,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检修的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检修岗位责任制、作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工作票、监护制,及时做好检修记录和带电作业统计工作。
(二)重大检修和技改项目,应按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完成工程设计与审查。施工作业应编制 “施工组织与技术措施”,明确安全措施、施工方法及质量标准,经审批后认真加以实施。所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执行招投标制。
(三)重大检修和技改工程的外包施工项目,应执行招投标制、合同制,并认真做好质量监督检查、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检修作业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选用质量合格、技术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 
(五)从事带电作业、焊接、导线压接等特种工作的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一百四十九条  备品备件及工器具管理
(一)运行单位应按事故备品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充足的备品、抢修工具、照明设备、通信工具。事故备品备件一般不得挪作他用。
(二)事故备品应有专门的库房、专门货架存放,设有标记、卡片、保管台帐,並且“帐、卡、物”三者应相符。事故备品应注意保存年限,定期更换、补充和做好维护,并按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一百五十条  状态检修
(一)基本原则
1. 开展状态检修的运行单位,应成立状态检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单位的状态检修工作。
2. 开展状态检修必须结合设备健康状况、监测手段、人员技术素质等综合情况形成申请报告,经上级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3. 状态检修实施前应制订行之有效的状态检修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经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执行。
4. 状态检修应根据状态巡视、状态检测(参见第七十七、七十八条)的结果,并结合运行经验,在充分进行技术分析的基础上开展,确保检修及时和检修的质量。
(二)状态检修的内容和要求
1. 运行单位每年应对线路进行设备评级和安全性评价。
2. 根据状态检测的绝缘子附盐密度和运行经验,确定线路清扫周期或计划。
3. 根据状态检测的瓷(玻璃)绝缘子的劣化率(自爆率),确定瓷质绝缘子检零周期或更换零值瓷绝缘子(破损玻璃绝缘子)计划。
4. 根据状态检测红外线测温结果,开展导线线夹、接续金具、导线跳线引流连接板、并沟线夹等的检修工作(紧固或更换)。

第十三章  输电线路评级与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设备评级是掌握和分析线路状况,加强线路管理,有计划地提高线路健康水平的措施。线路设备评级工作应根据线路实际运行状况,按照《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参见附录B)。
第一百五十二条 线路设备评级工作由运行单位的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设备等级评定分为一、二、三类,其中一、二类为完好设备,三类为不良设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线路评级以条为单元,支线和“T”接线应包括在一条线路之内。
第一百五十五条 设备评级工作每年至少进行1次,评级的结果应报上级生产主管部门,为申请大修、技术改进项目提供依据。

第十四章  带电作业管理

第一节  人员的选择、培训与考核

第一百五十六条  建立培训基地(带电作业培训中心)
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有条件应建立带电作业培训中心,配备模拟设备,设立专用场地,对所属生产单位从事带电作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和轮训。
带电作业培训中心,必须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从事带电作业培训工作,审批权归国家电网公司。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员选择
带电作业是在不停电设备上进行的特殊作业,带电作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实际操作技能。带电作业人员应从从事输变电工作3年以上的优秀技术工人或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择。
带电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征求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领导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新人员的培训
新从事带电作业的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电工理论及带电作业基础知识,经培训中心现场模拟实际操作训练和理论知识考试合格,方可获得由带电作业培训中心颁发的带电作业资格证书。获得带电作业专业资格证书的新带电作业人员,还须通过本单位现场实际运行设备的操作验证合格、并获得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签发的带电作业上岗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带电作业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员轮训
从事带电作业的人员每2~5年应进行一次轮训。
带电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每月至少进行1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由有关生产(技术)负责人负责,具体可由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培训部门或安监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一百六十条 人员考核
带电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有关规程和基本知识的考试)每年不少于1次,由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每次考试前一周通知被考人员,考试成绩登录于资格证书内。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于半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其上岗证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带电作业人员资格的重新认定
带电作业人员脱离带电作业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者,应通过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认定合格并办理了认证手续后方能重新上岗。
带电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每5年进行一次,由有资质的带电作业培训中心进行考核,认证合格盖章后生效。

第二节  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  明确带电作业项目
各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各电压等级常规带电作业项目以及相应的带电作业工器具的种类、数量,做出明确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编制现场操作规程
对常规带电作业项目必须编制相应的现场操作规程,经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本单位生产(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新项目或特殊项目的实施
对新项目或特殊带电作业项目,必须针对不同项目预先制订出“×××项目带电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现场模拟操作确认安全可靠,由本单位带电作业专责工程师(或兼职技术人员)审查,经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新项目或特殊项目转为常规项目,必须经过本单位生产(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上级生产主管部门主持的技术鉴定,在取得鉴定证书后方可实行转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年度带电作业工作计划
(一)本单位主管带电作业的专责工程师(或兼职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生产需要,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出下一年度带电作业工作计划,经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基层单位应根据经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带电作业工作计划,制订相应的月、季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带电作业计划的实施和完成。基层单位还应及时做好带电作业资料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三节  工器具的检验与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工器具的申请和采购
各基层单位所需的带电作业工器具和材料,应预先提出采购计划并上报申请,每年1次。采购计划经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批准计划进行采购。
第一百六十七条  工器具购置
外购带电作业工器具,必须具有该种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及所购产品的出厂试验报告,并按照有关带电作业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抽样试验,符合要求的方能进行采购、入库和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工具试验
带电作业工具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包括电气和机械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和有效日期应填入试验卡片,加盖合格章后才能继续使用。带电作业绝缘工具试验不合格,应分析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再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则必须淘汰。对超过周期未进行试验的工具不得使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专用工具库房的管理
各基层单位应建有带电作业专用工具库房,并配备烘干、除湿、通风等设备。
第一百七十条  带电作业工器具的管理
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有永久性编号,用完入库前应由保管员进行外观检查和验收,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已经淘汰的工器具应打上明显的“作废”标记,及时清理出库,并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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