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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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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与本单位年度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的制定并上报,参加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生产准备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线路检修专责人职责
(一)参加特、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参与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二)负责审查和申报年度检修(含带电作业)计划,并负责季度、月份检修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负责大修、技改工程项目的设计及施工组织措施的审查和外包工程审查、签约工作。
(四)组织开展带电作业工作。编写或审查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负责带电作业统计及年度带电作业总结工作。
(五)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和推广工作。
(六)组织带电作业新项目、新工具开发的立项、研究与审查。
(七)负责新投运输电线路验收及试运行期间存在问题的处理。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节  送电(线路)工区专责人(技术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负责输电线路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单位确定的维护范围和工作目标,检查、汇总线路巡视、检测的结果,按设备的巡检周期和“预防事故措施”,制订年、季、月安全生产运行工作计划。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及组织开展群众护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级批准的设备检修计划,组织完成各项设备检修及大修、技改工程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做好线路缺陷管理、设备评级、安全性评价工作,及时安排消除设备缺陷和运行环节中的问题,使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第二十九条 负责本单位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检查,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三十条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分析本单位线路运行情况,对发生的事故或未遂事故、线路隐患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和“预防事故措施”,做好危险点控制和事故预想,组织反事故演习活动,负责建立快速抢修机制、制定事故抢险预案。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十一条 负责本单位带电作业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写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及带电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线路巡视与检修工作质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
第三十三条 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攻关与QC活动,做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参与输电线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做好工程投运前的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定期组织职工技术培训,加强对新工人的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 按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资料、报告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十七条 架空输电线路的主要安全生产指标
500kV线路跳闸率 ≤ 0.3次/百公里•年;
330kV线路跳闸率≤0.35次/百公里•年;
220kV线路跳闸率 ≤ 0.55次/百公里•年;
110(66)kV线路跳闸率 ≤ 0.7次/百公里•年。
第三十八条 其他生产指标不作统一规定,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订。以下指标,仅作为参考:
35kV线路跳闸率 ≤ 0.8次/百公里•年;
安全工器具周期试验率100%;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完好率100%;
“安全措施”、“预防事故措施”计划完成率分别 ≥ 95%;
工作票合格率100%;
线路一般缺陷年消除率 ≥ 90%;
危急、严重缺陷消除率100%;
线路的各类标志牌、警告牌等的健全率100%(新投产1个月内不作统计)。

第二节 安全措施的制定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措施是以改善作业环境,预防人身伤亡事故、职业病等为原则,以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为依据的组织与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 运行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计划,并报上级安监部门,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运行单位安监部门应督促本单位安全措施计划的落实与实施,并在每年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中,对年度安全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报上级安监部门。
第四十二条 运行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把安全措施完成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上级安监部门,上级安监部门根据运行单位安全措施计划完成的实绩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运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设备装置性违章缺陷的防范措施。

第三节  安全活动

第四十四条 线路运行单位的运行班(运行工区)、检修班(检修工区),每月应进行2~4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并有针对性,同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主管生产领导(或线路运行、检修管理人员),应对班组(工区)的历次安全活动的记录进行审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签名;此外,每月至少应参加1次班组安全日活动,检查活动情况,帮助班组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线路运行单位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和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制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
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发生的责任事故应深入进行分析,尽快查明原因,找出责任人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节  安全性评价

第四十六条 运行单位及其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认真对照《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国家电网公司)》查找设备危险点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并进行整改,避免或降低输电网设备和线路作业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或风险。
第四十七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国家电网公司)》的规定,使安全基础工作有的放矢,运行单位应对每条线路建立危险点台帐及预控措施,指导线路运行检修工作,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对线路危险点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应对台帐进行滚动修订。

第五节  线路巡视、检修(施工)及试验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线路巡视
(一) 运行单位应根据线路路径的实际情况,制订确保巡线人员安全的巡视工作守则,如:偏僻山区必须两人巡线;暑天、大风(雨雪)等特殊天气或必要时由两人巡线;山区应沿巡线道巡线,并应提防猎具伤害;夜间必须沿线路外侧巡线;大风天气应沿线路上风侧巡线;单人巡线时不允许攀登杆塔,特殊情况(为检查导线对跨越物距离、杆塔损坏或塔材螺栓丢失等)攀登杆塔不应超越杆塔下层导线挂线点高度,并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关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的要求。
(二)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考虑线路随时有来电的可能。
(三)巡线人员发现导线落地或悬吊空中,在断线点8m以内应设法防止行人接近,并迅速报告生产主管领导(部门)等候处理。
(四)巡线人员应配齐巡视、检查线路所必需的工器具以及安全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四十九条 检修(施工)及试验
(一) 设备检修、试验及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二) 施工现场使用的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的要求,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凡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或低压代高压)。
(三)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酒后工作。
(四)设备检修、试验及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应正确使用安全标志(包括: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牌)及安全警示线、临时防护或提示遮拦等。

第六节  工作票制度的贯彻与执行

第五十条 在运用中输电线路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均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运行单位应认真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包括: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制度、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等),正确使用线路第一、二种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等直接参与工作票制定有关人员,在执行工作票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使用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进行立、撤杆塔,放、撤导地线等施工项目的停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事先勘察现场,结合现场情况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现场勘察记录和经上级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附于工作票之后。
第五十二条 使用第一种工作票,有两个及以上多个工作组的多点作业,工作负责人应指定各小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填写各小组“工作任务单”(任务单中应包括小组的工作范围、任务、安全注意事项等)。小组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工作在现场,并在小组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交回工作任务单。
第五十三条 预防线路作业遭受电击
(一)在同塔并架多回线路其中1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以及在邻近(平行)带电线路停电线路上的作业,停电线路两端必须加挂接地线。同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截面不小于16mm2的编织软铜线作保安接地线进行接地,挂、拆保安接地线时必须设专人监护,操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绳)或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鞋。
(二)在带电线路绝缘架空地线上工作,亦应在作业地点加挂临时保安接地线,其保安接地线的使用方法同上。
(三)在不间断载波通讯的绝缘架空地线上工作,应按带电作业考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中使用第二种线路工作票。

第七节  安全标志的建立及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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