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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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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杆塔上各类标志牌的规格、样式、型号、颜色等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修订版)》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线路工程施工现场标志牌的使用,应符合《送变电工程施工标准化安全设施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新建线路投产时,线路标志(线路名称及塔号牌、相位牌)以及安全警告标志牌等应齐全完整。多回路并架线路必须以鲜明的异色标志加以区别,确保作业人员上塔工作时正确区分带电与不带电的线路。
第五十七条 线路跨越鱼塘或线路在采矿点附近、易被取土、易受外力破坏处、邻近风筝放飞现场以及在人口密集地区等处所,均应安放有相应的禁止或警告类标志牌或宣传告示。

第八节   安全工器具管理

第五十八条 运行单位应定期对安全工器具的购置、保养、使用、试验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工器具数量充足、质量满足要求,按时进行周期性试验并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安全工器具台账应对每种工器具注明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编号、制造厂、购置日期、试验检查周期、试验时间、试验结果等。
第五十九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修订版)》要求实行定置管理。高空作业车和升降机应有专用库房停放;带电作业工器具必须存放在通风良好,有除湿、干燥设备和符合防火要求的绝缘工具库房内;辅助绝缘工器具应放置在干燥工具袋内或绝缘工具库房内。
第六十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的要求,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和机械性能试验。
第六十一条 个人专用安全工器具及登高、安全防护用具应放入个人工具柜内自行保管;没有个人保管条件的班组,应将上述物品统一编号按顺序摆放在固定的工具架上,并保持清洁、整齐,使用后应及时归放原处。
第六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超试验周期、破损、霉变、受潮、变形等情况不得使用。绝缘手套、绝缘靴等绝缘安全用具不应有损伤、破漏现象。绝缘棒、验电器、绝缘夹钳等常用绝缘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核对安全工具的额定电压是否符合使用条件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为确保安全防护用具正确使用并发挥功能,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一)安全帽的使用。安全帽在使用前应检查帽壳、帽内衬带是否完好;使用时应系紧,严禁下颏带松弛或不系带进行作业;接近带电体工作应使用有电报警功能的安全帽。
(二)安全带的使用。线路作业安全带有电杆上作业适用的围杆安全带和杆塔上检修、安装适用的悬挂式安全带两种。安全带在使用前应严格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带绳破损、变质及金属件断裂者严禁使用;使用围杆安全带时,应正确打结绳扣;使用悬挂式安全带时,可以采用高挂低用或水平拴挂的方式,严禁采用低挂高用方式。

第九节 危险品管理

第六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 14722-814)》等法规、标准的规定并符合当地公安部门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五章  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及验收管理

第一节  勘测与设计阶段

第六十六条 为确保新(改、扩)建线路工程的建设质量,运行单位应适时介入线路工程的终勘定线、杆塔定位和断面测量等工作,并应参加工程设计的审查、设备选型、招投标等项工作。对此,基建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六十七条 新(改、扩)建线路工程在设计审查阶段,运行单位应依据有关设计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及网省公司有关文件或技术政策,结合线路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情况和已有的运行经验,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主要包括:如何做好线路外绝缘配置以及防止倒杆塔、断线、外力破坏及降低雷击、覆冰舞动等故障率方面应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节  施工及验收阶段

第六十八条 为保证新建大中型输电线路工程的建设质量,各级线路专责人应积极参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监检,有关质量监督站应给予支持。
第六十九条 新建输电线路工程应执行电力建设“五制”(资本金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的规定。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单位选择均应按招投标制、合同制执行。工程质量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运行单位可选派熟悉输电线路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并掌握线路工程质量检测方法的人员作为运行单位代表,参与有关建设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组织的阶段性质量检查及验收。
第七十条 对于没有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工程,运行单位应选派与上述第六十九条条件相同的人员作为质检员(甲方代表)进驻施工现场,做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特别是对隐蔽工程。
第七十一条 各级线路生产管理部门及有关运行单位,应按照《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建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规定,对新建工程做好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启动投运工作。对不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或不满足线路安全运行要求的工程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有关运行单位可暂不接收,直至整改合格。
第七十二条 运行单位应参加线路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根据竣工验收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须要整改的意见或建议,竣工验收会议应将其记入会议纪要中。

第六章  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

输电线路运行管理工作,包括线路巡视和检测两项内容,其目的是为开展后续的检修工作提供依据。运行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照《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范的规定,全面做好线路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运行管理工作目标
为确保输电线路安全、可靠运行,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可根据本网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线路的完好率和年可用率指标。参考指标如下:
220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的完好率应达到100%
35kV~110kV架空输电线路的完好率应≥ 95%;
66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年可用率≥ 99.6%(管辖区输电线路,平均每条累计停电小时数不应超过35h,但不包括外力破坏等线路以外原因造成的非责任事故的停电时间)。
注:1.每条线路的年可用率的计算方法,见附表C1中的“说明:4”。
    2. 66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年可用率AF的计算方法如下:
 
第七十四条  运行管理范围的确定
运行单位对所维护线路的限界(不论整条或一段)必须明了,任何线路不得出现空白点(段)。由多个运行单位共同维护的线路,其分界点原则上按行政区划划分。视不同情况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一) 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线路,有关运行单位应与相连的发电厂、变电所、同一线路其他运行单位或相继电缆线路的运行单位明确划分线路分界点,并签订有关线路分界协议书。
(二) 同属一个区域电网公司的线路,不论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线路,还是区域电网公司(直属)与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线路,其线路分界点均由该区域电网公司以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三) 对跨区域电网公司的线路,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与某区域电网公司共同维护的线路,其线路分界点由国家电网公司以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
第七十五条 线路巡视
(一) 运行单位必须建立线路巡视岗位责任制,每条线路都应有明确的巡视责任人(巡线员)负责线路的巡视,巡视责任人必须通过送电线路工人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二)线路巡视的内容,按《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 741-2001)》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 线路巡视原则上每月一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或进行故障巡视、特殊巡视、夜间、交叉和诊断性巡视、监察性巡视等。延长巡视周期,须报请上级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四) 在各种巡视中,每个巡视责任人必须明确巡视范围、内容和要求,不得出现遗漏段(点)。巡视不能走过场,有问题必须查清查实,必要时可请求停电,采取登塔或走线的方式进行补查。
(五) 故障巡视主要是查找发生故障的原因,有时须结合调查进行,对发现的可能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引发故障的物证(物件)应取回(包括现场拍摄的录像或照片),以便进一步分析原因。
(六) 线路巡视应不断探求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例如使用GPS智能巡检仪等,有条件应开展飞机巡线的研究和试点,并通过不断总结经验稳步加以推广。
(七) 对于大跨越段线路或位于重污区、重冰区、多雷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采矿塌陷区、盗窃多发区、导线易舞动区、易受外力破坏区、微气象区、鸟害多发区、跨越树(竹)林区、人口密集区等特殊区段线路或有重要交叉跨越的线路,运行单位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变化等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测,并做好预防事故的措施。
(八)线路巡视中,应按“第四十八条 线路巡视”的要求,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十六条  线路检测
(一) 线路检测是为了发现日常巡视检查中不易发现的隐患,以便及时加以消除,目的是为检修工作提供依据。
(二) 检测项目及周期,除本规范已提出的要求(如大跨越段导线的测振、接地电阻测试等已做出新规定)外,其余按《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 741-200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检测计划应根据季节性要求超前制订,同时应考虑不同地区或不同线路的特点。
(四) 线路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确保其准确、完好。
(五) 线路检测人员应掌握各种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测试数据应准确,记录应清晰、完整。测试记录等资料应作为技术档案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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