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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1)

点击数:7151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1:34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四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中国安全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十条 制造企业取证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受理的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当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产品的范围。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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