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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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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加强招标活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各单位:
(一)公司总部及分公司;
(二)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三)公司控股的各单位;
(四)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公司受托管理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的招标活动须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司参股单位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推荐入围厂家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厂家和评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得交叉担任,特殊情况下需要参与推荐、评标、定标中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各单位应确定招标管理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招标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日常招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本单位监督部门的监督。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以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等,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采购及委托服务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八条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须经上一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合适的方式进行,并抄报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九条公司总部成立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其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工程建设部,负责公司招投标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建设工程和非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的基建工程、技改工程、大宗物资采购,以及其他在国家及公司招标范围内的招标管理工作。对发标及中标结果予以审核、批准并发布公告;组织和协调提交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议的有关招标文件并筹备相关会议;制定具体的招标、评标细则;对评标机构、专家产生及评标办法进行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招标、评标的过程;归口管理公司总部招标备案工作;
(三)负责对网、省公司的招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各网、省公司有关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备案工作;
(五)受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招、投标争议;
(六)负责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招标管理机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招标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下属单位的重大招标活动应当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准备阶段,业主单位(招标人)应及时组建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建项目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不分设资格预审小组。资格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公司下属单位的重大项目的招标领导小组应按相关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或备案。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资格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保密。
第十四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招标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等组成,负责领导项目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小组由本单位的招标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相关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在公开招标时,资格预审小组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在邀请招标时,按照相关规定推荐入围厂家,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专业类别依法建立和管理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人员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满足随机抽取人员的要求。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业主单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出具评标报告、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一)招标管理部门会同监督部门、法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管理部门,会同监督人员提出评标委员会名单,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第十九条招标管理部门对评标委员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委员会专家不能正当履行职责的,或在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监督部门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只对业主单位(招标人)负责,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情况的义务,对所提出的预审和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四章招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招标人)具备招标资格、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业主单位(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业主单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需要设置标底的招标,业主单位(招标人)应当在保密环境中编制标底,标底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标底的确定。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业主单位(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业主单位(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审查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第二十七条凡公开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小组应按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资格条件未达到招标公告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投标申请人,业主单位(招标人)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九条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审查、排序情况,推荐投标人名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少于七个,原则上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应成为投标人;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为七个及以上,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七个。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三个。
第三十条业主单位(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时,应当同时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投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一条在投标邀请书中,业主单位(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业主单位(招标人)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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