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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点击数:7403 次   录入时间:03-04 11:39:27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违法或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其他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凡是具有招标项目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公正、有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招标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职权分别给予以下惩处:
(一)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二)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
(三)具有有关资格的,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资格;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招标工程标的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招标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或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职权分别给予以下惩处:
(一)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具有有关资格的,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资格;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给予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处:
(一)五年内禁止参加本系统任何投标或招标工作;
(二)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必须向有关部门出具书面监察建议,明确写明建议处罚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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