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管理
第四十条开标由业主单位(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以及监督人员参加,有法律顾问见证。承办招标部门应在开标前五个工作日,向监察部门提供招标文件、评标细则(密封)等有关材料。特殊情况下,至少在开标前二个工作日向监察部门提供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开标时,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该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内容应当完整记录,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已开封的,业主单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暂停开标,与投标人共同确定是否继续开标,并负责查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四条评标细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拟定,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五条评标应封闭进行。业主单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评标保密工作,做好对外通信联络的控制工作。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等内容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和比较,采取实名打分的方式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产生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八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不得采用。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并可作为今后考察投标人的否决条件。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监督人员应就评标过程是否履行规定程序、以及执行评标纪律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五十四条定标程序
(一)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听取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评标情况汇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定标前退席;
(二)招标领导小组应依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确定非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监督小组成员参加会议,监督定标,不参加定标表决;
(四)定标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含定标结果),并经参加会议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的全体成员在中标方案上签字。定标结束后三日内,应将定标会议纪要和评标报告抄报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五十五条定标结束后,业主单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回未中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对评标委员会未发现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的,作废标处理。业主单位(招标人)发现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该投标人的中标作无效处理。
第五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对业主单位(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业主单位(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业主单位(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业主单位(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存档应当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业主单位(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招标活动结束后,下列文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一)招标方案及批复;
(二)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三)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公告、审查报告);
(四)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有关问题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五)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企业资讯);
(六)评标方法及标准、评标报告;
(七)定标会议纪要(含决标意见)、标底;
(八)中标函(通知书);
(九)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名单、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名单、投标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监督小组名单;
(十)其他应当存档的招投标文件。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中实施下列规避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不通过招标而发包;
(二)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改为邀请招标;
(三)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
(四)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违反法定招标程序的行为:
(一)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二)定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必须遵守正当招标程序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任何人在招投标中负有保密义务,严格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违反其他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所有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纪律,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招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
(一)明知本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代理本项目的招标,拒不退出招标工作;
(二)设计单位对其所设计的项目进行监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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