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9 对于设总工作负责人的工作票,至批准工作结束时间,仍有一部分工作尚未结束须继续工作,但这部分尚未结束的工作不妨碍送电的,在送电时必须将工作票办理终结手续,送电后需重新办理新的工作票手续,以完成尚未结束的部分工作。
4.23.10 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必须填明主要工作内容。一张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但如果连接在同一母线上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工作应分别执行工作票,如果母线同时停电,则包括母线和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工作,可共用一张工作票,但开工前工作票内所有安全措施必须一次做完。一台主变压器停电检修,其各侧开关也配合检修,能同时停电,虽然不属于同一电压,也可共用一张工作票,但同样必须将工作票内所有安全措施一次做完。
4.23.11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并符合安全规程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如:测温、清扫、加油等类型工作,可以按类型分别执行一张工作票。
4.23.12 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和补充安全措施明确地填入工作票内,全部完成工作票内安全措施后,在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时,全部准确地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负责人必须将保留带电部分和补充安全措施向所有作业组负责人,并逐级向每位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工作许可手续应该是逐级许可。即工作负责人从许可人那里得到许可后,每个工作人员只有在得到工作负责人许可工作的命令后,方准开始工作。
4.23.13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4.23.14 工作进行中,工作班所有人员撤离工作现场,作短时间间断,现场所做的安全措施可保持不动,工作票仍有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如当日工作告一段落,次日仍需继续进行,收工前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必须得到值班员的许可,取回工作票。在开工前,为了防止安全措施有变动,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核对安全措施无变化后,方可工作。
4.23.15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也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考虑到紧急需要的特殊情况,且设备具有送电条件,允许在工作票未终结的情况下,将施工设备送电,但应先检查工作地点确已无人工作,并联系工作负责人得到可以送电的答复,若在工作间断时或收工后,暂时无法找到工作负责人,应得到部门领导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并采取下列措施:
4.23.15.1 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23.15.2 必须在所有通道,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在工作票未交回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4.23.16 在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先作周密的检查,撤离全体工作人员,并会同值班人员共同对设备状况、现场清洁卫生情况以及有无遗留物件等进行检查验收,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标志着检修工作全部结束,工作人员已撤离工作地点。对电气第一种工作票而言,这只是工作竣工,只有在值班员拆除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拉开全部接地闸刀并经值班人员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值班人员应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加盖“已终结”章。
4.23.17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办理终结后(与送电无关的工作票除外),已拆除所有接地线和拉开所有接地闸刀(属调度管辖的应得到调度命令)、已拆除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值班调度或值班负责人的命令,方可将检修后的设备合闸送电。
4.24 热力机械工作票的规定
4.24.1 下列工作之一者必须执行热力机械工作票
4.24.1.1 需要将生产系统设备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油、烟、风、压缩空气及出渣、冲灰、输灰系统等发电生产系统设备),对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4.24.1.2 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4.24.1.3 可能导致生产系统设备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的工作。
4.24.2 在生产现场进行不需要填用工作票的其他一切工作,应用工作联系单或口头联系形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进行,在开工前还必须得到运行值班人员的许可。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交代注意事项,在运行交接簿上详细记录工作内容等。
4.24.3 热力机械工作票安全措施栏的填写
4.24.3.1 工作票左侧签发人填写时应做到
4.24.3.1.1 要求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消压、吹扫等。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必须关闭或开启的有关阀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挂警告牌,写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应加锁的阀门。
4.24.3.1.2 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4.24.3.1.3 应退出的保护。
4.24.3.1.4 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
4.24.3.1.5 防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
4.24.3.1.6 上述三项措施中,凡由检修人员执行的,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其中需要退出的热力保护,应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4.24.3.2 运行人员补充安全措施栏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4.24.3.2.1 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如阀门不严等)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
4.24.3.2.2 运行值班人员采取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运行措施。
4.24.3.2.3 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4.24.3.2.4 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如无补充安全措施,应填“无补充”,但不得空白。
4.24.3.3 工作票右侧运行人员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每执行一项安全措施后,在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栏内,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打“”,或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注明检修自理(包括补充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和附页中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4.24.4 填写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如安全措施较多可使用工作票安全措施附页。工作票签发人应在工作票左上角写明“附页页”,并在附页上填写工作票主页的票号。
4.24.5 热力系统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的统一要求
4.24.5.1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拉开的开关、刀闸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熔丝。
4.24.5.2 瓦斯及油系统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的系统的检修,在关严有关阀门门后必须在法兰上加装堵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4.24.5.3 汽、水、烟、风系统,公用排污、疏水系统作的检修,必须将应关闭的阀门、闸板、挡板关严加锁,挂警告牌。如阀门不严,必须采取关严前一道阀门并加锁、挂警告牌,凡属电动阀门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除。
4.24.6 安全措施的执行
4.24.6.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和值长意见,由工作许可人在适当时候布置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应有许可人、值长监护执行。
4.24.6.2 需要断开电源的安全措施,由工作许可人填写停电联系单,由值班员负责执行,执行完毕后,填写安全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姓名,将停电联系单退回工作许可人并作好记录。
4.24.6.3 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已正确地执行。然后按逐级许可制度进行许可开工。
4.24.7 检修工作许可后不允许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单方面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将变动情况在运行交接簿上作好记录。
4.24.8 检修设备试运行
4.24.8.1 对需要经过试运行检验检修质量后方能交付的工作,或工作中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回工作许可人申请试转。
4.24.8.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行时,应将试运行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行操作。
4.24.8.3 试运行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
4.24.8.4 试运行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4.25 工作票有下列情况(但不限于)之一者为不合格
4.25.1 工作任务内容填写不明确或遗漏。
4.25.2 不是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潦草或模糊不清,有工作内容或安全措施中意思截然相反的关键词。
4.25.3 安全措施不正确、不具体、不完善。如:应拉开关和刀闸的设备未按规定命名;应装接地线、应设遮栏、标示牌,未注明确实地点或数量不足;值班员填的安全措施中接地线没有注明编号;应切断电源的设备未切断电源;应上锁的设备未上锁;应加堵板而未加堵板;应挂警告牌未挂警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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