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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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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和改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从严治党;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纪,搞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保证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党的纪检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
第四条  公司纪委受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公司纪委要认真执行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定、决议,经常主动地请示、报告工作。

第一章  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中共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各党支部设纪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纪检小组,组长由纪检委员担任。各党小组设一个纪检信息员。
第六条  公司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公司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
纪委换届时,纪委负责人候选人应在征求上级纪委的意见后,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
纪委实行委员会制,纪委设书记一人,纪委书记应是公司党委委员。
第七条  纪委按“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从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干部。纪委的专职人员,应按公司政工干部20%左右的比例配备。
第八条  从事党的纪检工作的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纪,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熟悉党务工作,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一定的专业知识;热爱党的纪检工作。
第九条  要保持纪检干部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纪检干部, 纪委应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党纪的纪检干部,要严格处理;对不适宜做纪检工作的干部,要及时调离。
第十一条  要切实保证纪检干部正常履行职责。纪检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指责、威胁、诬陷或打击报复等不公正待遇时,有向上级机关要求保护的权利。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应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确保纪检干部的正当权益。

第三条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党章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保护和促进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及多种经营健康顺利进行。
  (二)检查、处理公司党组织和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
  (三)对公司的党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不正之风;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参加党员干部的评议、考核和公司的党风党纪检查工作。
  (四)结合公司纪检工作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司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的教育,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拒腐防变能力。
  (五)受理公司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等。
  (六)保护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党员及党组织的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
  (七)领导和指导党支部的兼职纪检员开展工作,并对纪检干部进行政治、业务上的培训,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素质。
  (八)承办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交办的党风党纪工作。
  第十三条  纪委有行使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
纪委监督工作的对象是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根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纪委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公司党委、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纪委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党纪、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时,应认真进行调查。对属于一般性的错误,纪委要向本人提出批评教育,促其及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纪委发现问题而不如实报告及不认真查处的,属失职行为,严重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纪委有权根据党内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党员干部的管理权限,对党员或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了解、核实或立案检查,并按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党员或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纪委在作出批准对违纪党员或党员干部的处分决定时,如与公司党委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向上级纪委报告,请上级纪委或党委(党组)审定。
第十五条  纪委有权对公司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风党纪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和考核,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向上级纪委和党委(党组)报告。党群工作部应加强与总经理工作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在选拔、任用干部及办理任职报批手续前,应征求纪委的意见。
第十六条  纪委有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协助公司党委制定执行党纪、反对腐败、清正廉洁、纠正不正之风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党群工作部在公司纪委的领导下,应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熟悉公司生产、经营等业务知识和政策规定;应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探索新问题,不断改进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四章节 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对党员和党支部成员在党纪方面实行监督。
第十九条  协助公司纪委和党支部检查处理或复查党支部内的党员违反纪律的案件,协助党支部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教育考察。
第二十条  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抓好党风工作,落实党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党支部和公司纪委反映党支部内的党员遵纪守法及党风方面的情况;提请党支部讨论研究的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受理对党支部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并及时向党支部和公司纪委反映。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同级党组织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参加公司纪委召开的会议;接受纪检工作业务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在党支部和公司纪委的领导下,对党员进行党纪教育, 及时组织党员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党风党纪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共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纪委的规定有抵触时,应及时修改。未修改前,按上级纪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组织检查与考核。本条例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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