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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管理标准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管理标准

点击数:7859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5:23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监察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监察工作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监察部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电力公司企业监察办法

3  管理职能

党群工作部是公司行政监察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在公司总经理和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行政监察的日常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监察部门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督促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4.2 党群工作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依照本标准对公司委任、聘用的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下的管理人员实施监察;对公司各部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章和指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应按照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并切实保证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任何组织、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4.4  监察工作所需的经费,在公司管理费中列支,以保证监察及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4.5  监察人员的有关规定
4.5.1  党群工作部设专职监察员,具体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部门设兼职监察员。
4.5.2  党群工作部对公司总经理和上级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监察机关的指导。
4.5.3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4.5.4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了解电力生产的知识和过程,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5.5  专职监察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超过5年的,应该轮岗或交流。
4.5.6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6  监察职责
4.6.1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公司的计划、规章制度等的情况,保证公司政令的畅通。
4.6.2  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效能监察,经常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履行行政职能、职责的情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4.6.3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并做好有关的信访工作。
4.6.4  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
4.6.5  参与公司重大事故(指生产、经济或公司行政要求参与的)的调查。
4.6.6  参与对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4.6.7  参与公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的建设,并保证其实施。
4.6.8  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效能的教育。
4.6.9  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保护监察对象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4.7  监察权限
4.7.1  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4.7.1.1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4.7.1.2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4.7.1.3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
4.7.2  监察人员在调查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4.7.2.1  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4.7.2.2  责令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4.7.2.3  建议公司领导暂停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4.7.3  监察人员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4.7.3.1  拒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4.7.3.2  公司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4.7.3.3  对部门的聘任、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4.7.3.4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
4.7.3.5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4.7.4  监察人员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公司有关规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4.7.4.1  发生违纪行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
4.7.4.2  发生违纪行为,应当并处或单处经济处罚的。
4.7.4.3  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7.5  对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无论部门或个人必须执行;对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4.7.6  监察人员可以列席公司和被监察部门的有关会议。
4.7.7  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4.8  监察程序
4.8.1  党群工作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4.8.1.1  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报公司总经理,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4.8.1.2  制订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4.8.1.3  向上级监察部门和公司行政领导提出检查情况的报告。
4.8.1.4  根据检查的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4.8.2  党群工作部按照下列程序对涉嫌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8.2.1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纪的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予以立案。重大案件的立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4.8.2.2  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4.8.2.3  有证据证明存在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4.8.2.4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4.8.3  党群工作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后,告知被调查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重大案件的撤销,应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4.8.4  党群工作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逾期不能结案的,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暂缓结案。
4.8.5  在办案过程中,因发现新的线索需核查或案情有新的发展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办案人员经党群工作部主任同意后,提前半个月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延长办案时间的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延长1-6个月。若超过6个月的,需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4.8.6  党群工作部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4.8.7  党群工作部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
4.8.8  党群工作部对受理的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后认为原处理不当的,可以建议原处理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4.8.9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群工作部申请复审。党群工作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4.8.10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党群工作部提出,党群工作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党群工作部提请上级监察部门裁决。
4.8.11  党群工作部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8.12  上级监察部门的复核决定或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4.9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标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群工作部责令改正,对涉及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4.9.1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瞒、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4.9.2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4.9.3  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4.9.4  拒绝就监察人员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4.9.5  不执行公司的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公司的监察建议的。
4.9.6  有其他违反本标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4.10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应给予处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11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12  本标准如与上级的监察管理标准或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的监察管理标准或规定执行。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总经理和党群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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