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稽核中心应及时、准确地编制报送相关电力营销统计报表。未按时上报报表,延迟一天考核责任人50元/天。按时向电业局电费中心上报归集情况,每月23日起也应每日向农电科汇报电费归集情况,未上报或者与实际欠费情况不相符的发现一次扣50元。
第8条、供电所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农电科要求的各项报表、资料等,未按时上报,延迟一天考核供电所50元/天。
第9条、 供电所应与稽核中心紧密配合工作,及时传真银行回单和用户电费清单。如未传真或者报送清单,扣该供电所当月所绩效的10%。
第10条、未经农电科批准,稽核中心不得擅自新增、修改用户档案,一经发现扣责任人100元/户。
第11条、稽核中心应在15日前完成所有用户的审核和出票工作。没有特殊情况逾期一天扣责任人50元/天;稽核中心要及时将审核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填写异常工单传至农电科。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稽核中心5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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