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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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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承德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兴隆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签订的所有民事合同(包括协议等)。
第三条:分公司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委员会由分公司经理担任主任,设副主任、成员若干人,并设立由兼职法律顾问担任的合同管理专责人,负责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合同管理委员会及合同管理专责人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及上级合同主管部门有关指示精神。
2、制定、修改分公司有关合同制度、办法等。
3、按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审查各单位和业务部门对外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指导、监督本单位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或变更合同,参与本单位合同的起草、谈判与签订。
5、负责分公司合同的注册、登记、签章和空白合同文本的保管、使用、发放及履行完毕后的合同文本等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6、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合同的违纪行为,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处。
7、按要求填报有关合同的报表、资料等。
8、负责办理本单位法人委托书。
第五条:分公司对外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维护分公司的经济利益,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认真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对有关证件、代表资格、代理权限、经营范围等进行认真审核,并如实报告。
第六条: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使订立的合同条款齐全,字迹清楚,编号无误,杜绝疏漏、笔误现象。
第七条:分公司直属、直管各单位及实业公司,一律无权对内、对外提供担保,因提供担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各单位签订的合同,须经取得集团公司认证资格的合同签约人审查后方可生效,对重大合同,须经分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分公司经理是承德供电公司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各单位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须先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凡未获得正式法人授权委托书的人员无权代表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条:分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办理内部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审查合同承办人自拟的合同文稿。
第十一条:合同的审批程序按业务审批程序办理,经分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在分公司经理授权范围内签订,对外订立重要合同时,由分公司经理签订。
第十二条: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一律使用印有“承德供电公司兴隆供电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使用其他印章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分公司和实业公司合同专用印章,由法律顾问保管,使用时需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外签订的一般性协议书,可由各单位按专业规定,自拟文稿,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加盖本单位行政印章,协议签订后,将副本1份交法律顾问备案。
第十四条:分公司和实业公司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分别由分公司和实业公司劳资部门保管,供用电合同由用电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将合同正本交法律顾问保管(供用电合同除外),并进行登记备查,每年履行完毕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于次年一季度前整理齐全,交档案室存档,并在报告中写清:合同的订立数、内容摘要、已履行数、正在履行数、未履行数(包括原因、发生纠纷数、处理情况和结果等)。
第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执行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和承德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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