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经整修后利旧物资的调拨、转出和再利用,按照《龙南市供电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报废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 下述情况下,物资可作报废处理:
(一)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再给予大修也不能符合生产要求;或虽然能修复但费用太大,修复后可使用的年限不长,效率不高,在经济上不可行。
(二)腐蚀严重,继续使用将会发生事故,又无法修复。
(三)严重污染环境,无法修治。
(四)淘汰产品,无零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国家规定强制淘汰报废;技术落后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运行。
(六)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零配件供应,不能修复,无法使用。
(七)因运营方式改变全部或部分拆除,且无法再安装使用。
(八)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
第二十一条 报废物资的管理流程(见附件四):
1、设计部门、使用保管部门根据废旧物资的实际情况,初步判定为报废物资。
2、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废物资办理资产报废审批手续,确定报废物资回收清单,报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3、物资公司汇总已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的报废物资,填报报废物资集中处置审批汇总表(见附件五)。
4、发展策划部组织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集中处置报废物资,确定处置单位。
5、财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核定报废物资的资产损失并办理有关手续。
6、物资公司回收报废物资的变现残值,按照财务制度及时入帐,使用管理部门及时调整资产卡片副本及台帐,保证帐、卡、物相符。
7、施工单位拆除物资,使用保管部门或物资公司与处置单位办理实物交割。
第二十二条 所有报废物资的处置必须由物资公司统一汇总,报公司招标中心,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招标或拍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公司废旧物资,否则按公司经济责任考核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 条 报废物资的处置后形成变现收入必须全额入企业财务帐,严禁转入三产、关联企业,或形成帐外资金,各单位负责将处置结果报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见附件六)。
第七 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废旧物资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各工作环节的衔接和有效运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处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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