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制定采购项目考察评比办法:
6.1.1 由工程部制定采购项目的考察评比办法(包括入围条件、考察方案及评比打分表、评分细则等),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比。
6.2 确定初选入围单位:
6.2.1 由工程部负责组织计划、设备等部门根据考察评比办法中规定的入围条件,对投标报名单位进行入围筛选,将筛选情况结果上报招标事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进行考察。
6.3 考察评比:由工程部负责组织计划部、设备部(设备采购招标)、监理按考察评比办法对入围单位进行考察评比,并写出书面报告。
6.4 确定拟投标单位:根据考察评比情况,提出初选意见报公司招标事务委员会审核,事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审议委员会审批。
6.5 招标: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公司招标程序进行招标工作(见流程图)。
6.6 评标:由公司招标审议委员会批准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核准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并提出预中标排序。
6.7 决标:
6.7.1 A类招标采购的招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评出三名候选中标人并依次排序,报招标事务委员会审核。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个部委2001年7月5日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经招标事务委员会审核后,由招标审议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6.7.2 B类招标采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进行打分排名,由招标事务委员会审核确定中标人,招标审议委员会复核备案。
7 议标项目的采购
工程及其他类议标项目由计划部组织相关部门和监理与不少于3家(特殊情况报公司事务委员会批准)单位通过商议的形式完成合同洽谈和签订,工程部负责工程项目的技术部分审查和技术方案的确定。设备材料采购议标由设备部组织、工程部负责技术部分、计划、监理参与合同谈判。
8 招标纪律
8.1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8.2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3 公司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4 招标工作组成员及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司内通报批评,不得再进入招标工作组,并扣发奖金。有收受财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8.5 招标完成后,未按照本程序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8.6 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除按合同条款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并取消其参加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对能切实履约、信誉较好的中标人,建立投标人资料库,优先作为今后招标的对象,主动与其联系,提供招标信息。
8.7 在公开评标前擅自开标者,扣发责任人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在评标过程中,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把与招标有关的资料带出指定地点。招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应有专人保管,完成评标后如数归档。
8.8 严禁进行打招呼拉票活动。凡系经打招呼拉票所产生的投票结果,一经查实,即行作废并重新投票,同时对打招呼拉票者扣发奖金,并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8.9 对经招标采购设备物资,凡能以确凿的事实指出在产品质量、功效和售后服务相同的情况下,采购综合指标明显劣于市场同类商品者,经公司查实,追究招标工作组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8.10 在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按建设部《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的要求,分别与对方签订廉政责任书。
9 其他
9.1 本程序不详尽之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9.2 有违反本程序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本程序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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