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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对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投入系统运行

调度对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投入系统运行

点击数:7702 次   录入时间:03-04 11:35:59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第 1 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发、输、变电设备均称为新设备。
第 2 条: 凡接入统调电网的新建、改建、扩建220kV及以上工程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向中调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并通知中调参加设计审查,以保证工程投产后电网运行的安全和经济合理。
第 3 条: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电能计量装置(包括遥测装置)等必须按设计要求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产。
第 4 条: 系统设备均应统一编号。接入统调电网220kV及以上的发电厂、变电站的命名及新设备的命名和编号由中调负责,编号原则参见附录二。110kV及以下电气设备命名、编号由各归属地调负责,编号原则可参照附录二。发电厂的所有主设备的调度命名与编号原则上归属中调统一管理,6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厂用电等附属设备由电厂自行命名与编号,但须报送中调备案。
第 5 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工程可研阶段向中调提交厂站调度命名申请,中调在收到厂站调度命名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下达该发电厂或变电站的正式调度命名。
第 6 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工程投运前三个月向中调提交新设备编号申请,并同时报送该工程的电气主结线设计蓝图及相关技术资料(详见附录三)。中调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下达新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调度编号等。
第 7 条: 新设备接入系统启动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写,经各发供电单位内部审查后向中调报送。中调调管范围内的系统输变电及发电厂升压站工程的启动方案必须在工程投产前一个月报送,由中调审核后,经启动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改建、扩建的新设备启动方案最迟须与设备停电申请同时报送,经中调审批后执行。重大技改项目的接入系统启动方案须经上级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 8 条: 电厂或地调管辖范围的新设备启动,如在启动过程中涉及中调调管的设备运行方式变更,则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已经各发、供电单位审批的启动方案报送中调审批后方可执行,中调仅对调管范围内的设备方式变更及操作正确性负责。
第 9 条: 厂站自动化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接入系统需按相关的联调及投运方案进行。
第 10 条: 新设备启动方案应有以下所列的章节与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计划启动时间。
3. 新设备调度命名与调度编号。
4. 启动范围及主要设备参数。
5. 启动前的准备工作。
6. 设备启动次序纲要。
7. 启动前有关变电站(电厂)的运行方式。
8. 启动操作步骤。
9. 附件(包括启动委员会名单或发供电单位审核签证页,电气主结线图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
第 11 条: 新建、改建或检修后相位有可能变动的设备在送电前必须进行核相,检查绝缘电阻(有条件的线路)是否合格,接地安全措施是否全部拆除,继电保护是否完好并按要求投入。电力电缆线路应按有关规程规定标准进行试验、验收,送电前必须检查两端电缆头的相位与电力系统相符,充油电缆的油压正常,如设备极性可能变动的,则必须进行相关极性测试,测试正确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 12 条: 新建、改建或检修后技术参数有可能变化的设备如线路、开关、CT、GIS母线等在正式投入运行前, 应以工作电压的全电压冲击合闸三次,也可先递升加压。新装或大修后的变压器,可能引起相位变动的,投入运行前应先核相,并经工作电压全电压冲击合闸五次(大修后变压器可按冲击三次考虑,具体冲击次数由上级设备管理部门确定)。
第 13 条: 中调调管范围内的系统输变电及发电厂升压站工程启动条件具备,启动方案批准后,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生产运行单位于启动前三个工作日向中调提交启动申请。
第 14 条: 在新设备安装、调试至投产前的过渡期间,有关电厂和变电站值班员可在工程建设单位或新设备启动委员指挥下进行不影响系统运行的操作。下令人应对其操作的安全性及工作的必要性负责。
第 15 条: 中调调管范围内的系统输变电及发电厂升压站工程如涉及运行设备停电解口改造的,运行设备一经停运操作完毕,该设备即视为新设备退出调度运行,所有涉及该设备的工作审批交由启动委员会负责。
第 16 条: 新建设备的启动,由现场总指挥负责,由运行单位负责操作,由施工单位、运行单位各自派人员监护。由该工程的启动委员会指定现场调度指挥,现场调度指挥负责现场与中调间的启动协调。
第 17 条: 新设备的投产启动方案一经批准,即可作为中调当值调度下达操作指令的依据,启动现场也必须以该启动方案为依据填写操作票。如需变更启动方案,须由现场启动委员会对变更后的方案进行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 18 条: 凡属中调直接调管的新设备,未经中调值班调度员同意,禁止自行将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新设备一旦接入系统运行(包括试运行期间),即视为系统的运行设备,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任何操作。
第 19 条: 发电厂、变电站启动投产,通信部门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开通调度自动化通道,其通道质量应达到有关技术标准。
第 20 条: 调度自动化设备接入系统必须按照有关的验收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测试报告及工程资料。
第 21 条: 新调度自动化设备投运前,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协调生产运行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向主管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提出投运申请,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按调管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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