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广东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是加强电网安全稳定控制,防止电网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系统保护。各运行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有关的规程、规定,加强管理。
广东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电网稳定控制系统装置、低频自动减负荷装置、低压自动减负荷装置、线路过流自动切负荷(或切机)装置、线路三跳联切负荷(或切机)装置、机组高(低)频解列装置、振荡解列装置、水轮机低频自起动装置、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等,以下简称安全自动装置。
第 2 条: 广东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下级接受上级的业务领导。
第 3 条: 各级电网调度部门负责本级电网的安全自动装置的设置(包括功能、选型、地点等)和整定及管理。地区电网的方案应与统调电网的方案配合,并应将方案报中调备案。安全自动装置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第 4 条: 发电厂的安全自动装置的设置应征得调度管辖部门的同意,并由调度管辖部门整定和调度。
第 5 条: 电网的安全稳定控制系统是安全自动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控制主站、控制子站、切负荷(切机)执行站装置及它们之间的通信网络组成。省网的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由中调负责整定和调度管辖。电力通信中心负责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的通信通道的运行管理,并应确保通信通道的正确、可靠运行。
第 6 条: 安全稳定控制系统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入网管理,各级调度和设计部门应加强对其逻辑功能和防误性能的校核,提高其动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 7 条: 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安稳装置)的本体检验由所属运行维护单位负责,检验计划须报经相应调度部门批复后执行;属中调管辖的安稳系统的联合检验由中调负责组织、各运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 8 条: 安全自动装置应按规定投入运行。 未经调度管辖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退出或改变其定值。如因线路检修、装置的调试、检查等需暂时退出时,须经调度管辖部门批准后执行,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正常运行。
第 9 条: 当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时,各厂、站值班人员应记录好动作时间、切除线路名称及当时负荷,并立即报告各地调值班调度员,由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总报中调值班调度员。配有自动记录或打印功能的自动装置的现场,应立即将动作记录或打印的情况传送给中调,以便正确分析装置动作的原因。
第 10 条: 系统事故时,频率、电压、电流、功率、 时间等实际值如已达到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装置应动作而拒动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在确认无误后,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报相关调度值班调度员。
第 11 条: 当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切除负荷后,系统频率、电压恢复正常后,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系统事故处理的情况尽快恢复设备或线路送电。对系统事故时误动或拒动的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辖部门应组织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就从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第 12 条: 安全自动装置控制的负荷必须保证在需要时能有效地切除,所切除的线路不得用无压自投等装置重新恢复供电。属中调管辖的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或手动切除的设备、线路,未经中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不得自行送电。
第 13 条: 与电压电流回路有关的安全自动装置,如振荡解列、检无压备自投、失步解列、高低频解列,高低压解列等以及稳控装置中与电压相关的功能,遇下列情况可能失压时应申请停用:
1. 电压互感器退出运行。
2. 交流电压回路断线。
3. 交流电流回路上有工作。
4. 装置直流电源故障。
第 14 条: 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单位每年必须对装置进行一次检查调试;中调应根据运行情况,对全省范围内的安全自动装置每年作适当的抽查,以保证装置设备完好、动作准确、可靠。
第 15 条: 运行单位必须将运行维护范围内的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及运行情况按要求上报中调,每月依时做好报表工作。中调对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及动作情况进行统一统计评价,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南网总调上报。
第 16 条: 安全自动装置是保证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设施、各运行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如有违反,造成系统事故扩大,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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