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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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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28发布2001-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对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导电力系统规划、计划、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科学试验中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工作。同时,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要鼓励采用新技术,例如,紧凑型线路、常规及可控串联补偿、静止补偿以及电力电子等方面的装备和技术以提高电力系统输电能力和稳定水平。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即行废止。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修订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等。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员:赵遵廉、舒印彪、雷晓蒙、刘肇旭、朱天游、印永华、郭佳田、曲祖义。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l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标准以及系统安全稳定计算方法,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的电力系统。220kV以下的电力系统可参照执行。
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
2.1总体要求
2.1.1为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持电网频率、电压的正常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备用容量应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整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
2.1.2合理的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在电网的规划设计阶段,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也要注重电网结构的合理性。合理的电网结构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a)能够满足各种运行方式下潮流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能适应系统发展的要求;
  b)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且不致使其他元件超过规定的事故过负荷和电压允许偏差的要求;
  c)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并满足本导则中规定的有关各项安全稳定标准;
  d)满足分层和分区原则;
  e)合理控制系统短路电流。
2.1.3在正常运行方式(含计划检修方式,下同)下,系统中任一元件(发电机、线路、变压器、母线)发生单一故障时,不应导致主系统非同步运行,不应发生频率崩溃和电压崩溃。
2.1.4在事故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仍应有规定的静态稳定储备,并满足再次发生单一元件故障后的暂态稳定和其它元件不超过规定事故过负荷能力的要求。
2.1.5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时,必须有预定的措施,以防止事故范围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2.1.6低一级电压电网中的任何元件(包括线路、母线、变压器等)发生各种类型的单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高一级电压电网的稳定运行。
2.2电网结构
2.2.l受端系统的建设:
2.2.1.l受端系统是指以负荷集中地区为中心,包括区内和邻近电厂在内,用较密集的电力网络将负荷和这些电源连接在一起的电力系统。受端系统通过接受外部及远方电源输入的有功电力和电能,以实现供需平衡。
2.2.1.2受端系统是整个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作为实现合理电网结构的一个关键环节予以加强,从根本上提高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水平。加强受端系统安全稳定水平的要点有:
  a)加强受端系统内部最高一级电压的网络联系;
  b)为加强受端系统的电压支持和运行的灵活性,在受端系统应接有足够容量的电厂;
  c)受端系统要有足够的无功补偿容量;
  d)枢纽变电所的规模要同受端系统的规模相适应;
  e)受端系统发电厂运行方式改变,不应影响正常受电能力。
2.2.2电源接入:
2.2.2.1根据发电厂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规模的发电厂应分别接入相应的电压网络;在经济合理与建设条件可行的前提下,应注意在受端系统内建设一些较大容量的主力电厂,主力电厂直直接接入最高一级电压电网。
2.2.2.2外部电源宜经相对独立的送电回路接入受端系统,尽量避免电源或送端系统之间的直接联络和送电回路落点过于集中。每一组送电回路的最大输送功率所占受端系统总负荷的比例不宜过大,具体比例可结合受端系统的具体条件来决定。
2.2.3电网分层分区:
2.2.3.1应按照电网电压等级和供电区域合理分层、分区。合理分层,将不同规模的发电厂和负荷接到相适应的电压网络上;合理分区,以受端系统为核心,将外部电源连接到受端系统,形成一个供需基本平衡的区域,并经联络线与相邻区域相连。
2.2.3.2随着高一级电压电网的建设,下级电压电网应逐步实现分区运行,相邻分区之间保持互为备用。应避免和消除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磁环网,发电厂不宜装设构成电磁环网的联络变压器。
2.2.3.3分区电网应尽可能简化,以有效限制短路电流和简化继电保护的配置。
2.2.4电力系统间的互联
2.2.4.1电力系统采用交流或直流方式互联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2.2.4.2交流联络线的电压等级宜与主网最高一级电压等级相一致。
2.2.4.3互联电网在任一例失去大电源或发生严重单一故障时,联络线应保持稳定运行,并不应超过事故过负荷能力的规定。
2.2.4.4在联络线因故障断开后,要保持各自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2.4.5系统间的交流联络线不宜构成弱联系的大环网,并要考虑其中一回断开时,其余联络线应保持稳定运行,并可转送现定的最大电力。
2.2.4.6对交流弱联网方案,应详细研究对电网安全稳定的影响,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后方可采用。
2.3无功平衡及补偿
2.3.1无功功率电源的安排应有规划,并留有适当裕度,以保证系统各中枢点的电压在正常和事故后均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2.3.2电网的无功补偿应以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为原则,并应随负荷(或电压)变化进行调整,避免经长距离线路或多级变压器传送无功功率,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的充电功率应基本上予以补偿。
2.3.3发电机或调相机应带自动调节励磁(包括强行励磁)运行,并保持其运行的稳定性。
2.3.4为保证受端系统发生突然失去一回重载线路或一台大容量机组(包括发电机失磁)等事故时,保持电压稳定和正常供电,不致出现电压崩溃,受端系统中应有足够的动态无功备用容量。
2.4对机网协调及厂网协调的要求
  发电机组的参数选择、继电保护(发电机失磁保护、失步保护、频率保护、线路保护等)和自动装置(自动励磁调节器、电力系统稳定器、稳定控制装置、自动发电控制装置等)的配置和整定等必须与电力系统相协调,保证其性能满足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
2.5防止电力系统崩溃
2.5.1在规划电网结构时,应实现合理的分层分区原则。运行中的电力系统必须在适当地点设置解列点,并装设自动解列装置。当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时,能够有计划地将系统迅速而合理地解列为供需尽可能平衡(与自动低频率减负荷、过频率切水轮机、低频自起动水轮发电机等措施相配合),而各自保持同步运行的两个或几个部分,防止系统长时间不能拉人同步或造成系统频率和电压崩溃,扩大事故。
2.5.2电力系统必须考虑可能发生的最严重事故情况,并配合解列点的安排,合理安排自动低频减负荷的顺序和所切负荷数值。当整个系统或解列后的局部出现功率缺额时,能够有计划地按频率下降情况自动减去足够数量的负荷,以保证重要用户的不间断供电。发电厂应有可靠的保证厂用电供电的措施,防止因失去厂用电导致全厂停电。
2.5.3在负荷集中地区,应考虑当运行电压降低时,自动或手动切除部分负荷,或有计划解列,以防止发生电压崩溃。
2.6电力系统全停后的恢复
2.6.l电力系统全停后的恢复应首先确定停电系统的地区、范围和状况,然后依次确定本区内电源或外部系统帮助恢复供电的可能性。当不可能时,应很快投入系统黑起动方案。
2.6.2制定黑起动方案应根据电网结构的特点合理划分区域,各区域必须安排四~2台具备黑起动能力机组,并合理分布。
2.6.3系统全停后的恢复方案(包括黑起动方案),应适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以便能快速有序地实现系统的重建和对用户恢复供电。恢复方案中应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恢复步骤和恢复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其保护、通信、远动、开关及安全自动装置均应满足自起动和逐步恢复其他线路和负荷供电的特殊要求。
2.6.4在恢复起动过程中应注意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平衡,防止发生自励磁和电压失控及频率的大幅度波动,必须考虑系统恢复过程中的稳定问题,合理投入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防止保护误动而中断或延误系统恢复。
3 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标准
3.1电力系统的静态稳定储备标准
3.1.1在正常运行方式下,对不同的电力系统,按功角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K。)应为15%~20%,按无功电压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Kv)为10%~15%。
3.1.2在事故后运行方式和特殊运行方式下,K。不得低于10%,Kv不得低于8%。
3.1.3水电厂送出线路或次要输电线路下列情况下允许只按静态稳定储备送电,但应有防止事故扩大
的相应措施:
  a)如发生稳定破坏但不影响主系统的稳定运行时,允许只按正常静态稳定储备送电;
  b)在事故后运行方式下,允许只按事故后静态稳定储备送电。
3.2电力系统承受大扰动能力的安全稳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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