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网缺陷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缺陷的分类、缺陷的处理方式、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职责、缺陷的指标统计和上报,适用于宜宾电业局10kV及以下城市配网线路设备的缺陷管理。
2职责划分
2.1电业局营销部
2.1.1负责监督、管理全局设备缺陷的处理工作,并进行考核。
2.1.2检查、督促配网线路设备缺陷的消除和闭环情况,并审批重大Ⅰ类设备缺陷的处理方案。
2.1.3定期了解配网缺陷情况,对于比较典型、多发性的缺陷,应组织运行部门的相关人员和检修部门相关人员分析缺陷发生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避免今后出现类似的问题。
2.1.4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设备缺陷的处理情况,对于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处理的缺陷,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2.2供电局的职责
2.2.1负责统筹安排配网缺陷的消除工作,联系签约检修施工单位,组织参与缺陷处理中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制定。
2.2.2负责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配网的各类缺陷。做好每月度设备缺陷记录和消缺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及时向运行班组反馈已消缺的缺陷。
2.2.3应对上报的缺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对处理好的缺陷要及时记录;对未消除的缺陷进行跟踪、分析。
2.2.4负责加强缺陷的闭环管理,并对检修施工单位的消缺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对质量不达标的检修施工,必须强令检修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监督其落实。
2.2.5负责设备备品备件的储备等工作,及时提供处理配网缺陷所需的备品备件。
3缺陷的定义
缺陷是指运行及备用中的设备或系统以及生产设施发生的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设备经济运行以及文明生产等的异常现象,具体如:
3.1系统或设备性能或功能与设计不符(已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等同于设计状态);或者虽然符合设计但影响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及设备经济运行的。
3.2不符合上级有关规程、规定或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的。
3.3设备泄漏,包括漏油、漏水、漏气等。
3.4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发生异常,如设备振动大、温度异常升高等。
3.5表计或仪器异常。
3.6系统或设备标志、编号不全、不清。
3.7不符合文明生产要求或企业管理要求的。
3.8其他。
4缺陷分类
4.1 Ⅰ类缺陷(紧急缺陷):指严重程度已使设备不能继续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必须尽快消除,应安排临时性事故检修或采取必须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4.2 Ⅱ类缺陷(重大缺陷):指缺陷比较严重,在短期内尚不可能发生事故,但威胁安全运行,需要尽早安排消除,消除前应加强监视,可列入月度检修计划中消除。
4.3 Ⅲ类缺陷(一般缺陷):指对近期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可列入年、季度检修计划中消除。
4.4 配网缺陷应根据线路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缺陷的定义分类。附件1《配网缺陷的分类》可作为缺陷分类的参考资料,不作为缺陷分类的唯一标准。
5缺陷的管理
5.1供电局营销科、配网运行班组应落实设备缺陷统计管理人员,专人对缺陷实行分级管理。负责每月对缺陷的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5.2 运行班组的缺陷管理
5.2.1运行维护人员应对所辖区域内的线路设备运行情况负责。在规定的巡视周期内,运行人员应对所管辖的线路设备进行认真地巡视、检查,每次巡视时都应在巡视手册上作详细记录。对于巡视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分类记入《配网运行班缺陷及处理记录表》(详见附表1)中。在维护区域内如果因为缺陷上报不及时而导致事故的,应视为维护不到位追究运行人员的责任。
5.2.2属I、II类缺陷的,应在发现缺陷时立即口头形式向运行班班长、配网科长、主管局长报告,并在2日内以书面上报;属Ⅲ类缺陷的,应在发现缺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配网专责或科长报告,并在《配网运行班缺陷及处理记录表》相应栏中记录受理人和时间。属II、Ⅲ类缺陷的,运行人员记录后应加强监视,如缺陷类别升级,应重新记录、重新汇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5.2.3运行班班长应及时对运行人员记录的缺陷内容及分类进行审核,对其正确性负责,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同时将各个运行人员所发现的缺陷汇总,根据缺陷的类别情况,分别填入《10KV城市配网Ⅲ类缺陷及处理记录表》、《10KV城市配网Ⅰ、Ⅱ类缺陷及处理记录表》(表格格式详见附表2、3)。并按要求上报营销科。
5.2.4 凡在验收、巡视、试验、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运行人员应及时按规定的要求记录到缺陷记录表中。
5.2.5运行班班长应根据缺陷的情况,安排人员消缺处理;班组处理不了的缺陷,应及时上报供电局营销科。
5.3营销科配网管理人员应根据缺陷类别,对运行班组上报缺陷情况进行复核,并有计划地安排消缺工作;对供电局处理不了的缺陷,应联系相关签约检修公司及时消缺。营销科配网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缺陷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运行班相关人员。
5.3.1 对于I类缺陷,必须现场复核,并立即安排消除或采用临时安全技术措施后尽快处理。
5.3.2 对于II类缺陷,必须在7个天内安排消除,消除前应通知维护班组加强巡视检查。
5.3.3属于Ⅲ类缺陷的,原则上应由供电局营销科结合正常的年度、季度、月度检修及其它工程项目计划安排组织力量处理。
5.4处理缺陷的当天,营销科应组织运行维护人员对缺陷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在Ⅰ类缺陷处理后的一星期内,运行班班长应安排专责段运行人员对缺陷地点的运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5.5缺陷处理后,运行人员应在缺陷处理记录表内将缺陷的处理结果录入;缺陷处理负责人必须现场签字确认,运行人员验收后签字确认。
5.6对由于缺陷处理的质量原因,造成配网线路设备运行发生事故的,电业局或供电局有权对缺陷处理单位和个人予以考核处罚。
5.7配网缺陷管理流程,详见附件2。
6缺陷的消缺管理及考核指标
6.1缺陷率、消缺及时率
6.1.1消缺率:指在统计期间内已消除的缺陷条数占该期间内缺陷总条数的百分数。
6.1.2消缺及时率:在统计期间内及时消除的缺陷条数占该期间内缺陷总条数的百分数。
6.2缺陷消缺及时性
6.2.1 消缺单位班组从接到缺陷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设备缺陷处理的为及时。
6.2.2 Ⅰ类缺陷消缺及时性:消缺单位班组接到Ⅰ类缺陷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完缺陷为及时。若一时无法处理,应采取必要的、能保证设备安全的临时措施,并经供电局营销科认可,可视为及时。
6.2.3 Ⅱ类缺陷消缺及时性:消缺单位班组从接到Ⅱ类缺陷报告之日起10天内处理完缺陷为及时。若需结合检修、停电或备品等原因而延期,经供电局营销科认可可视为及时。
6.2.4 Ⅲ类缺陷消缺及时性:消缺单位班组从接到Ⅲ类缺陷报告之日起20天内处理完缺陷为及时。若需结合检修、停电、备品等原因而延期,经供电局营销科认可可视为及时,一旦消缺条件具备,重新按消缺时限管理。
6.3 缺陷的统计及考核指标
6.3.1缺陷消缺率统计计算公式
6.3.1.1 Ⅰ类缺陷消缺率=统计期内Ⅰ类缺陷已消除条数/统计期间内Ⅰ类缺陷总条数×100%
6.3.1.2 Ⅱ类缺陷消缺率=统计期间内Ⅱ类缺陷已消除条数/统计期间Ⅱ类缺陷总条数×100%
6.3.1.3 Ⅲ类缺陷消缺率=统计期间内Ⅲ类缺陷已消除条数/统计期间Ⅲ类缺陷总条数×100%.
6.3.2缺陷消缺率考核指标
6.3.2.1 Ⅰ类缺陷消缺率100%
6.3.2.2 Ⅱ类缺陷消缺率≥90%
6.3.2.3 Ⅲ类缺陷消缺率≥80%
6.3.3缺陷消缺及时率计算公式
6.3.3.1 I类缺陷消缺及时率=统计期间内I类缺陷及时消除的条数/统计期间内Ⅰ类缺陷总条数×100%.
6.3.3.2 II类缺陷消缺及时率=统计期间内II类缺陷及时消除的条数/统计期间内II类缺陷总条数×100%.
6.3.3.3 Ⅲ类缺陷消缺及时率=统计期间内Ⅲ类缺陷及时消除的条数/统计期间内Ⅲ类缺陷总条数×100%
6.3.4 缺陷及时率考核指标
6.3.4.1 Ⅰ类缺陷消缺及时率=100%。
6.3.4.2 II类缺陷消缺及时率=100%。
6.3.4.3 Ⅲ类缺陷消缺及时率=100%。
7缺陷的上报及考核
7.1 配网运行班组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班组发现的配网缺陷记录和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到供电局营销科。
7.2供电局营销科应于每月、每季度、每年末将本局每月、每季、每年的配网缺陷及消缺情况汇总后上报到电业局营销部。报表格式详见附表4,每次上报报表的时间不迟于次月的3日(节假日顺延)。
7.3因未及时汇报或消除缺陷而引起配网事故的,按电业局有关安全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7.4配网缺陷及消缺管理一般按月进行统计考核,电业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列入考核。对配网缺陷的消缺率和消缺及时率不达标的将纳入月度、年度考核。
配网缺陷的分类
1导线
Ⅰ类 截面超过导线总面积的17%以上;松股程度超过导线原直径50%以上;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股。一根导(地)线在同一耐张段有多处断股;7股导(地)线中的任一股导线损伤深度大于该股导线直径的1/2;19股以上导(地)线,某一处的损伤超过3股。
Ⅰ类 对地、对树物间安全距离不足,危及安全导(地)线对地、对道路、公路、铁路、管道、索道、河流、建筑物等距离已超过《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602-1996)和部颁SDJ2068-87规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SDJ206-87)》的有关规定
Ⅰ类 导线截面不满足要求
Ⅰ类 绝缘导线的绝缘层磨损厚度超过20%
Ⅱ类 断股截面占导线总面积的7%-17%
Ⅱ类 与树木间距离达不到《配电线路防护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Ⅱ类 导线弧垂小于规定标准五分之一或大于三分之一
Ⅱ类 有异物悬挂
Ⅱ类 绑扎线松动或断裂
Ⅱ类 跳线小于主干线线号
Ⅲ类 断股截面不超过导线总面积的7%
Ⅲ类 导线连接不良或缠绕长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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