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定员(以下简称定员)管理,科学合理地按定员组织生产,提高劳动效率,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员是指一定时期内,在一定的技术组织条件下,为供电企业配备各类人员预先规定的限额。
第四条 定员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定员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供电企业定员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公司供电企业定员标准和管理制度;
2、界定定员范围,确定定员水平,组织开展设备调查和定员测算,核定并下达供电企业定员;
3、负责公司设备台账及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检查各供电企业定员的分解和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本企业定员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公司供电企业的定员标准及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本企业定员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企业的定员测算和报批工作;
3、根据公司核定的定员,负责分解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企业设备台账及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本部及各供电企业的计划、生技、调度、营销和农电等职能部门负责向定员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定员管理
第八条 定员管理的内容包括定员的测算、核定、分解、执行、监督检查以及设备台账和基础资料管理等。
第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是测算和核定定员的主要依据。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设备运行实际情况制定定员标准补充细则,对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十条 供电企业依据定员标准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定员测算工作,并将测算表和设备台账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定员测算表和设备台账,结合供电企业具体情况,组织现场核定定员工作。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结合劳动组织模式和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把公司下达的定员分解到部门、岗位,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原则上不得将定员范围内的工作外包外委,确需外包外委的,必须向公司报批。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要严格控制人员向超员部门流动,并应根据公司下达的定员及时进行人员调整。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公司定员标准和管理制度,并加强设备台账及基础资料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供电企业的定员管理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虚报数据、不按定员组织生产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责令及时纠正,并视具体情况对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定员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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