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1条 本规程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L408-91、DL409-91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江苏省电力工业局有关文件,结合无锡地区电气工作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而制订。各单位的领导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2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单位领导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抓好安全,要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无锡地区供电范围内运用中的用户(包括外资、独资、合资、私营和个体)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其它单位(包括供电局)到用户电气设备上基建、安装、维修及其它工作的人员,也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所谓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所谓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是指现场停用或备用的电气设备,它们的电气连接部分只用开关或刀闸断开,并无拆除部分。故一经合闸即带有电压。如电气设备某一部分已从电气连接部分上拆下,则就不属于运行中的电气设备。若系新、扩建的电气设备,如已与运行的设备构成了电气上的连接,则在这样的设备上工作也应执行本规程。若新、扩建或其它非运行中的电气设备,虽与运行设备无电气上的连接,但工作时容易与邻近带电设备接近,如无可靠的隔离措施,则仍需按本规程接近带电部分工作规定执行。做电气试验亦应遵照本规程。
第4条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5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如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症、四肢残疾等)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3)学会紧急救护法,首先学会触电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6条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7条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命令和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和立即制止。同时对有关人员指出命令和行为错误的地方及不能执行的理由,并报告有关领导人。
第8条 各单位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析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9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五、六要求。
第10条 本规程未提及的有关安全工作,按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一章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11条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12条 电压在35千伏及以上的总变电所,至少应有两人值班;35千伏的分变电所可单人值班,遇有操作任务时应有总变值班员协助进行。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35千伏直配总变电所(变压器1~2台,单路电源)可由单人值班;
(1)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米以上,安装牢固可靠并有防误入间隔联锁者;
室内高压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并安装有牢固可靠的防误操作联锁者。
(2)采用35千伏金属封闭间隔式手车开关柜并具备联锁功能者。
单人值班遇有操作任务时,应有值班长或电气负责人协助进行。
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值班人员需要进行维修工作、一定要通过本单位电气负责人同意)。
第13条 变压器容量在500千伏安以上或有多路高压开关柜(三台及以上)及双电源供电的10千伏总变电所,应有专人值班。有10千伏分变电所的,可由总变电所值班员定期巡视。
变压器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下的10千伏变电所和容量在180千伏安及以下的35千伏高供低计变电所或400伏受电的配电间可实行以值班为主、值班与维修相结合的形式。(重要用户除外)。
第14条 不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人体与高压设备之间须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
表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千伏) 安全距离(米)
10及以下
35
110
220 0.70
1.00
1.50
3.00
第二节 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15条 经各单位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电气负责人,在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第16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17条 高压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为了避免值班人员在巡视中(尚未发现故障点时)误入禁区、进行单相接地巡视时,必须穿绝缘靴。
第18条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第三节 倒闸操作
第19条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供电局调度、用电监察部门、厂生产调度、动力(机电)部门电气负责人的口头或电话命令以及工作票的要求,受令人复诵后执行。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见附录一),监护人复核。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
关于双重名称的问题,操作票中应在操作任务栏内填写双重名称,而在操作项目栏中只要填写设备编号即可,一个变电所的电气设备编号不得有重复编号。
操作票下列三项不得涂改:
(1)设备名称和编号;
(2)有关参数和时间;
(3)操作“动词”。
其他如有个别错、漏字允许进行修改,但应做到被改的字和改后的字均要保持字迹清楚,不得将要改的字全部涂掉或擦去。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指根据同一个命令所进行的不间断的操作)。
第20条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电源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的顺序与此相反,严防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为防止误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闭锁装置。所有投用的闭锁装置不经电气负责人和供电局用电监察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退出或解锁。
在一个操作任务中,如同时需要拉开几个开关时,可以在先行拉开几个开关后再分别拉开刀闸,但拉开刀闸时必须在每检查一个开关的相应位置后,随即分别拉开对应的两侧刀闸。
开关的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
第21条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1)应拉、合的开关和刀闸;
(2)为了防止误操作,在操作前对其他相应的开关、刀闸运行位置所必须进行的检查项目;
(3)检修结束恢复送电前,对送电范围内是否遗漏有接地线,工具什物,接线情况是否良好等的检查项目;
(4)两个并列运行的回路,当需停下其中一回路而将负荷移至另一回路时,操作前对另一回路所带负荷情况是否正常进行的检查项目;
(5)验电及装拆接地线或拉、合接地刀闸(包括地点、编号);
(6)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
(7)切换保护回路压板和检验压板两侧是否确无电压。
第22条 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板上进行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设备操作。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唱票复诵制。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第23条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结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名。特别重要和复杂的操作还应由电气负责人审核签名。
第24条 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人(一般为正值)。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正值)操作,分管运行的电气负责人监护。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问题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第25条 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在发电厂、变电所地区有雷电时,遇事故处理等紧急情况,对用控制开关电动操作的开关,可以进行操作。
第26条 装卸高压可熔保险器,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第27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或限负荷拉电,在未拉开有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第28条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领导。在发生火灾或爆炸时为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亦参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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