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第31条 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1)全部停电的工作,是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有自发电的自发电全部停用。
(2)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3)不停电工作系指:
①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②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第32条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填写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3)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二章 保证安全组织措施
第33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34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1)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二);
(2)填用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三);
(3)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35条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36条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低压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允许的工作,(如在变压器下端放油、抄录设备铭牌);
(2)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二次结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4)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5)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或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电流。
第37条 用口头或电话命令的工作: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38条 供电局人员到变电所做试验工作和计量电能表及附件装拆、校验工作,凭供电局的工作票和工作传票。
第39条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工作票中下列四项不得涂改:
(1)工作地点;
(2)设备名称、编号;
(3)接地线装设地点;
(4)计划工作时间。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任务记录簿中。
第40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第41条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42条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第43条 事故抢修工作和处理停、送电操作过程中的设备异常情况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任务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44条 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电气负责人办理。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第45条 基建施工单位到变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变电所所在单位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46条 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47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48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单位动力(或机电)部门熟悉本单位变配电设备情况 、熟悉电工技术水平、熟悉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电气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电工班长担任,并需经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报供电局用电管理部门考核备案。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在单位内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单位动力(或机电)部门书面批准。
第49条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
①工作的必要性;
②工作是否安全;
③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④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是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①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②结合现场实际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③督促、监护工作班人员遵守本规程;
④负责检查工作票上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⑤工作前对工作班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⑥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工作许可人:
①负责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②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③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④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当工作票签发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允许在工作许可人填写栏内对安全措施加以补充完善。
(4)工作班人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50条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1)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2)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3)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4)如配合供电线路停电,在高压第一断路器上工作,必须取得供电局调度员或用电监察组的许可命令。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第51条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同意。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52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第53条 所有工作班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
第54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55条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原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56条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 ,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暂时停止工作班的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第四节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57条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但工作负责人必须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班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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